版权的核心在于版权的保护,盗版、侵权行为猖獗,打击力度不大、侵权方式不断翻新,举证难度大、维权成本高,维权效率低等等,这些严重制约了不仅是影视行业,而是整个版权行业的发展。
版权保护工作应该是一项主动而为的工作,也就是说,在被侵权之前,就要开展版权保护工作,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说说是哪几个方面。
一、如何保护版权?
1、登记虽然版权是随着作品的产生而自动拥有,但进行必要的版权登记,才能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拥有更有效的法律证据!而且,也是版权资产管理的有效证明!目前还有“时间戳”的新技术,除了版权局的登记证书,还能给电子作品上盖数字的时间印章!
2、公示侵权盗版现象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大家分不清楚谁是谁是李逵,谁是李鬼,在需要采购版权时,网络上海量的信息无所适从!所以,如果版权所有者在每次对外授权时,每次信息都能够在一个具有公信力的平台上进行公示公告,这样就一清二楚了。
在数字化时代里,提供信息才能更多地被公众所知!
3、监测在数字化时代里,能有更多方法与手段对侵权行业进行监测与跟踪,这样,既能有效地遏制侵权盗版现象,也能为精准营销提供更多参考数据。
但这个单靠企业自身的力量是很难完成的,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帮你做。
4、交易保护只是手段,其实最重要的是要让正版迅速占领市场,让交易引领市场。
国家版权贸易基地拥有版权经纪人体系,可撮合交易、信息交流、业务咨询、办理登记业务、代理版权资产管理、版权投融资等。
二、在权利人发现自己的作品版权被侵权之后该怎么做?
1、取证:收集侵权作品的证据,如购买盗版作品保留发票;对于网络侵权还可以网络切图加上时间戳。
2、收集证明版权的证据:原稿、版权登记证明等
3、对照两个正版与盗版之间的相同之处与不同之处,并做好记录。
4、做好前面工作之后可以找对方协商处理。
5、协商不成提起司法诉讼。
如果不签订影视合同会怎么样
一、如果不签订影视合同会怎么样
不签订影视合同造成侵权,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要求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赔偿损失,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方法
1、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如销售所得、营业利润、净利润等。
李焕之诉娃哈哈集团的判例就是依据侵权人使用乐曲所获利润予以确定的。
将侵权人的获利推定为权利人的损失,是很多国家的做法,属于权利人的不当得利请求权。
我国的相关规定也有异曲同工之处;
2、法定赔偿,即当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确定赔偿数额,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3、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如合理的许可使用费,权利人为维护权利的合理开支(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用、交通差旅、文印等);
三、影视作品侵权行为有哪些
1、直接侵权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以任何方式复制、出版、发行、改编、翻译、广播、表演、展出、摄制电影等行为,均构成对著作权的直接侵权。
这种侵权行为是主要打击的对象。
2、间接侵权是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他人侵权行为的继续,从而构成间接侵权;或某人须对他人的行为负一定责任,而他自己并没有直接从事任何侵权的行为。
3、违约侵权这种侵权行为主要发生在著作权转让及著作权许可活动中,如著作权受让人或被许可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超出转让协议或许可协议的约定使用著作权。
这种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
这种情况在计算机软件转让与许可使用中发生比较多。
4、部分侵权侵权行为人不是全部复制、改编、翻译或以其他方式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使用他人的作品,而是部分侵权使用他人的作品。
著作权分别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怎样才算侵权
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一般有两种形式:
一是复制程序的基本要素或结构,这一点是较容易证实的,因为复制即表明是完全的翻版,只要完全一样就构成侵权。
二是按一定的规则、顺序只复制部分软件代码。
小编为您整理相关资料。
一、侵权判定标准(一)接触附加依照这个准则,只要发现接触,任何复制都将被认为是一种侵权行为。
但是,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有一定局限性的,因为它忽视了查证两个软件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而且把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范围扩大到对计算机程序中包含的思想,这与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基本精神相违背。
(二)要求对计算机软件程序进行两步分析首先,法院必须确认在两个计算机软件程序中所体现的思想是否相同:如果不同,则不构成侵权;如果相同,那么第二步就应该设法查证上述两个计算机软件的程序在表现形式上是否有实质性相似。
(三)正在受到各方面广泛同意的叠合准则依照这个准则,原告须证明:1、被告在完成他的软件产品时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享有在先软件著作权的程序作品;2、被告的软件作品是一种叠合而成的再生品,即采用了原告软件产品的实质部分与他自己开发的内容进行迭合复制。
这个准则主要着眼于两个软件产品之间质和量的相似,是实际运用中比较好的判断方法。
二、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6、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7、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8、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9、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10、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识别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直接、有效的判断标准是: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实践中判定两个软件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准则是:被指控的计算机程序是否极其类似于原告的计算机软件产品。
计算机软件程序的实质性相似有两类:
一是文字成分的相似,它以程序代码中引用的百分比为依据进行判断;二是非文字成分的相似,强调应该以整体上的相似作为确认两个软件之间实质上相似的依据。
所谓整体上的相似是指两个软件产品在程序的组织结构、处理流程、采用的数据结构、产生的输出方式、所要求的输入形式等方面的相似。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