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因为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
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计算机软件申请呼和浩特著作权登记所需资料: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我司提供)
2、申请者身份证明:
著作权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并需加盖单位公章;著作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提交《非职务开发证明》或《非职务开发保证书》)(我司提供模板)
3、源程序1份前、后各连续30页,共60页,不足60的全部提交。
4、使用手册文档1份。
如:用户手册、操作手册、设计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等任选一种。
很多人都说传统的版权登记费时费力,等拿到证书,那些侵权者们也赚得盆满钵盈,那有没有更快捷的方法来帮助原创者在第一时间获得所有权证明呢?答案是:有!那就是电子版权。
数码版权证书(又称电子版权证书),是电子版本的版权证明,是证明谁、何时创作了哪件作品的一种证据定义和保存方法,它帮助原创作者在第一时间获得版权局颁发的权属证明,并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数字版权证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各作品登记机关签发的电子作品登记证书,其法律效力完全相同;各作品登记机关签发的电子作品登记证书(数字版权证书),其法律效力完全相同;
二、谁能签发数字版权证书?
作为作品登记机关-----国家版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委托有资格的单位办理作品的电子数据注册手续。
将电子作品登记证书电子版本纳入全国作品登记信息统计系统,同一登记作品的电子版本证书电子版本与纸质版本证书不重复统计。
三、数字版权证书的优点是什么?
证明材料齐全。
传统版权登记周期长,流程繁琐,与传统版权登记相比,数字版权登记显得更加方便快捷,能够让申请人快速获得数字版权证书,确实是方便实用许多。
传统的版权登记需要用户到版权局进行注册,对于电子版权证书,用户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通过互联网就能轻松完成注册。
合理使用网络环境利益的平衡
合理使用是一个充满“公平正义的理性规则”。
它是指在法定条件出现的情况下,任何人可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作者等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其支付使用报酬的法律制度。
因此,从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本旨来看,法律确立合理使用,目的是避免因著作权人独占发行权而阻碍商品的自由流通,并进而阻碍文化的传播。
但在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传输几乎是畅通无阻的,立法者面临的问题已不是如何合理地消除作品在流通过程中的障碍,以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问题,而是作品在过于自由地流通条件下,著作权人的利益该如何得以保护的问题。
因而,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问题与现实生活中的合理使用不可同日而语。
若从合理使用的法理观之,合理使用在网络传输中并不完全适用,也可以看作是法律对合理使用这一著作权限制制度的一种反限制。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
任何部门法皆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之调整为使命。
著作权也不例外。
而所有的社会关系归根到底是一种利益关系。
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对作品进行限制的一种著作权限制制度。
在这种制度中,法律首先以专有权利的形式将发行权赋予作者。
这样,作者就可以通过对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控制,来控制作品的传播,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因此,作者的利益得到了应有的承认和保护。
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功能和目标。
然而,如果权利毫无限制,作者极容易滥用这项专有权,使作品的进一步传播困难重重,社会公众将难以接触和使用作品,因此,法律必须对这项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以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那么,应该对这项权利限制到什么程度呢?
回到上述两种情况,对于网络环境下链接行为的合理使用判定,我们应分析其设链接者从中获取的利益是否缩小或损害了被链接者(著作权人)的利益。
由上可知,在链接过程中,设链者以相对降低著作权人的利益,扩大了自己的利益,致使利益的天平发生了相对的倾斜。
因此我认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应当对这种行为进行重新界定,适当扩大被链者的权利或限制设链者的权利,是否能增加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类似“被链接许可权”和“被链接补偿权”这样的新权利,以防止作者辛勤劳动的著作权作品被其他网站擅自使用,致使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他人的过渡使用。
这样既平衡了被链者和设链者的利益,同时也使公众在网络上能更容易的接触到作品,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同时也达到了公众与著作权人的利益平衡。
同样,对于P2P下文件交换传输和资源共享合理使用的判定,我们应分析文件的交换与资源共享的行为是否损害或缩小了著作权人的利益。
P2P技术的出现使得互联网变为了一个巨大的局域网,人们因此可以不用在意彼此的身份进行信息的交换与资源的共享,享受着科技带来的便利,然而著作权人们却因此而感到恐慌,因为其利益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在这样大型的局域网里,著作权人的作品被人们肆意的交换使用和共享。
(MP3和影视作品便是很好的例子)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网络上每个人付出相应的报酬获取了不同作品的使用权,那么所有的互联网用户即可以不用付出任何报酬而使用作品。
通过不断的文件交换与资源共享,最终用户以最小的利益获取了最大的利益。
而著作权人的权利却因此而一次耗尽,极大的打击了人们创作的积极性,最终导致著作权人封闭自己的作品,致使文化传播终止,严重阻碍了人类文明的进步。
因此,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权利不能一次穷竭,而这种文件的交换与资源的共享也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我们都知道每个作者都有自己决定是否要出版自己作品的权利,同样也有权利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因此当作者有了想要出版作品的想法的时候就要注意了,下面恒大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份在著作权人该怎样去做才能保护好自己的权益的事项。
下面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当著作权人想要出版作品时首先应该就是去找寻合适和有正规资质的出版,找到出版社之后就要实地考察一下该出版社的各方面的运作和实力。
考察完之后就可以坐下来与出版者商谈出版的事宜已经谈论签订出版合同的内容以及支付报酬的多少。
2、在谈论合同内容时,应把有关于著作权人许可出版者使用的权益商谈的明明白白,什么地方允许出版者出版什么内容不允许出版者出版,并在合同上写的清清楚楚,另外也要吧商议好的支付酬劳也要写上去。
3、确定好合同内容事宜之后就是双方坐一起签约合同,签约好之后就是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就要把需要出版的作品交付于出版者,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的出版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该有的出版权,并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4、当著作权人按照合同约的期限交付作品给出版方之后,出版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如出版方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出版,就需要按照著作权法第53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软件著作权是我们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有了软件的著作权保护,对于那些抄袭的软件才能更好的打击,一般在我们申请著作权的时候都会遇到审查的步骤,知识产权局都会对材料进行审查,看看是不是有存在问题,审查此申请有没有侵犯了别人的权益,是否有重复、相同的著作权提出过申请。
实际上,软件著作权的审查,我们在提交申请之前就可以先做一部分的自我检查,可以先登录国家版权局的官网进行查询,直接查询软件著作权是否有过申请,相同的软件著作权如果已经有人申请了,那么我们再去申请就过不了审查,如果没有人申请,这一步的审查我们基本上都是可以通过的。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对鉴别材料作例外交存:
一、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得超过交存源程序的50%;
二、源程序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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