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炳添、孙颖莎、汪顺、马龙……东京奥运会落幕已有时日,然而这些耳熟能详的奥运明星的名字却早就被人“盯”上了。
21网调实验室通过中国企服快车商标信息查询系统检索发现,截至8月15日,东京奥运会中国代表队50位金牌获得者(含集体项目)中,已有20人的名字(包括同名情况)被申请注册为商标,且注册时间基本在东京奥运会举办之前。
这,合法吗,真有顾客买账吗?为此,21网调实验室展开调查。
“苏炳添”差点成健身器材品牌
“汪顺”来灭火?
从商标类型看,这些与奥运明星名字相同的商标,多运用于广告销售类。
夺冠后名字最抢手的要数游泳男子200米个人混合泳金牌得主汪顺。21网调君一共检索到53条“汪顺”商标申请记录,值得注意的是,最近的42次申请时间基本都是8月5日,距离汪顺夺冠不到一周。申请人为浙江兴申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和齐红宾,类型几乎涵盖了所有大类。
图 / 中国企服快车
有趣的是,游泳是水上运动,或许是因为水能克火,其中一件“汪顺”为第09大类商标,而第09大类里包含了灭火器械。
还有商标申请者则试图让运动员姓名商标和他所在的体育项目产生“化学反应”。射击项目的金牌得主庞伟,他的名字被北京梓仁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申请了18次,其中包括“庞伟射击训练营”。
21网调君注意到,该公司微信公众号里介绍“庞伟射击训练营”是其核心培训项目,还称庞伟参与了课程设计。不过查询企业工商信息,21网调君并未发现庞伟在该公司的任职情况。
此外,国乒新一代“小魔王”孙颖莎的姓名也遭到多次抢注。注册成功的2件商标,分别可以用于“腰带;帽;围巾;婚纱;鞋;服装;袜;手套;鞋;婴儿全套衣”“啤酒;植物饮料;水;奶茶;果汁;汽水”。换言之,趁着如今这股奶茶热,“孙颖莎牌奶茶”或将横空出世?
奥运冠军以外,早有人先下手为强,申请注册“苏炳添”商标。不过,在21网调君检索到的4件“苏炳添”商标申请中,有3件已被驳回,类别涵盖健身器材、广告销售。尚未被驳回的“苏炳添”商标注册于2012年,申请人叫杨显锦,商标类别为“服装;婴儿全套衣;雨衣;鞋;帽;袜;手套;围巾;腰带;婚纱”。也就是说,理论上你的婚纱可以是“苏炳添牌”的。
那么,是否有人把奥运会三个字注册为商标呢?
当然有,不过是国际奥委会本尊。商标信息查询系统页面显示,目前有76件“奥运会”商标,申请人均为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
仅5%左右受访者对“明星商标”买账
“明星商标”对顾客的吸引力究竟有多大?
21网调实验室发起的调查显示,品牌和明星重名可能还会起到反效果。
当被问及是否更愿意购买和明星同名的品牌时,约32%的受访者展露出高冷的一面,表示自己“反而会刻意避开”,仅5%左右的受访者声称愿意“为爱豆(偶像)打call”,而多数人还是选择看产品本身。
对此,互联网分析师丁道师表示,目前样本容量不够,但即使只有约5%的人体现出购买意愿,这个比例也能说明“明星商标”的商业价值。
“做产品不是看多少人不买,而是看多少人愿意买,服务好特定比例的人群就够了,5%的人流露出购买意愿其实足够了。”他表示,这符合当下移动互联网行业的一个基本特点,即“分众”,一个产品只需要满足一小部分用户,那就可以获得商业回报,这在实践中已经无数次得到证明。
不过,也有声音指出,这种急功近利获取利益的方式站不住脚,不如踏实经营自己的品牌,获取自己的竞争优势。
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王佳指出,由于公众人物的姓名具有很强的社会知晓度,可以帮助商家省去大量的推广费用,因此一些商家想要借助名人热度开拓市场、降低宣传成本,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姓名作为商标注册在自己的商品上。
“但恶意抢注的行为不仅伤害了当事人的权益,同时也容易导致公众对商品产生混淆,给正常的社会经济活动带来了恶劣影响。”王佳表示[1]。
对于“明星效应”是否能让商标溢价,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陈志兴认为,这要打个问号。
在他看来,商标的价值源于商业使用,任何一种商业标记未经使用都不可能催生出商业价值。消费者在脑海中形成该商标与其所对应的商家之间的联系,进而产对该商标的认知度和忠诚度,而只有当消费者具备了认知度,商标中才可能蕴含着商业价值[2]。
解剖“明星商标”的法律风险
这类商标究竟是否侵权?为何有注册成功的例子?商家可以安全使用吗?
为此,21网调君采访了两位律师,了解到的情况大致如下:
虽有侵犯姓名权嫌疑,但大概率能抢注成功
21网调君:这类明星商标能否注册成功,是否侵权?
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建永:不好一概而论,因为《商标法》对人名并没有特别的保护,所以抢注体育明星商标是有较大概率会成功,现实中,就有不少体育明星的姓名被注册成商标且在使用,所以很多明星会打“预防针”,自己抢先申请姓名商标防止被抢注。不过,也有明星商标在注册的过程中被宣布无效,或是在注册成功后被体育明星提起异议或起诉,最终被撤销、宣布无效。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商标申请要符合两个原则,即“先申请”原则和“先使用”原则。这类商标即便符合“先申请原则”,也往往不符合“先使用原则”,侵犯了姓名权。因为明星的名字早就已经在使用了,所以只要明星本人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该商标就会被宣告无效。
明星需要主动提出异议
21网调君:自己改名叫“苏炳添”“孙颖莎”再去申请,是否就不构成侵权?
郭刚:改成明星名字再申请,尽管不侵犯姓名权,但依然违背了“先使用”原则,在这类商标中“先使用”不看谁先在产品上使用,而看谁先拥有这个名字,由于明星苏炳添叫这个名字更早,就算改名再注册也会被提出异议。
21网调君:其他叫“苏炳添”“孙颖莎”的人能否提出异议?如果没人提出异议,商标局会否主动驳回?
郭刚:姓名权是平等的,其他苏炳添、孙颖莎当然可以提出异议。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商标局对商标的审查就像工商局工商登记一样,只是形式审查,对于这类商标,商标局除了看“先申请”“先使用”原则,还看是否违反公序良俗。一般情况下,如果权利人不提出异议,商标局不会主动驳回。
“占坑”三年没使用,可被撤销
21网调君:2012年注册的“苏炳添”商标已超过8年,明星在这时还能申请商标无效吗?
刘建永:很多抢注的商标往往都是为了占坑,沦为闲置资源,但实际上商标注册成功后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此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是3年,但体育明星的姓名通常是终生使用。所以侵权行为一般是持续状态。也就是说,只要人不改名,就永远没有过诉讼时效一说。但是在维权起诉时,所要求的赔偿数额只能以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3年计算,3年以前的不赔偿。
使用此类商标,存在法律风险
21网调君:不知情的情况下代工或销售了含有侵权商标的产品,是否要赔偿?
刘建永:侵犯注册商标既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严重的也同时是一种犯罪行为,触犯刑法。不知情者通常不存在故意,“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为故意犯罪,故不知情者并不是犯罪。
另外,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不存在恶意的销售者,如果确实不知道该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而且也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能说明提供者,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郭刚:这并不意味着销售者没有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只是在能够证明自己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现实中,很难证明自己不知情,所以往往销售、代工这类傍明星姓名的产品会面临较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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