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是指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以外的依照社会通常观念其本身或者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不具备表示商品来源作用的标志一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二过于复杂的文字;您好,缺乏显著性的认定是以该商标的名称只表示了产品的功能,用途,所以缺乏显著性。
商标法规定缺乏显著性的商标是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比如已经常用的房子汽车等,不具备任何明显特征,通过的产品是不能注册商标的不过并无绝对,如果商标通过使用使其具备显著性也是可以注册商标的,如果JD的字母本无显著性;一正面回答商标被因缺显而被驳回的,并不是就一定没有任何救济的途径,权利人可以通过提交使用证据证明其商标确实存在的显著性,获得商标注册同时也需要注意的是,提交的使用证据必须能够真实有效地证明商标标识经过使用在。
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可以使用吗
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还要从整体及使用情况来看 三结合商标实际使用认定 商标法规定,因缺乏显著性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了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如“小肥羊”“六个核桃”等。
一般情况下,以下几种商标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性1以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2以与本商品有关联的文字图形作商标的3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4以地理。
1产品或者服务的常用或者通用的名称的文字或者标记2直接用在于指明产品或者服务特征的标记或者名称,这当中包括了品种数量质量用途地理来源价值生产商品或者服务的时间等等3单纯因为商品形状或者功能而形成。
3 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是在考量一个标志是否具有显著性时非常重要的因素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标志,其识 别的主体就是特定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公众也可以说,我们在观察一。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标志,是指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以外的依照社会通常观念,其本身或者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不具备表示商品来源作用的标志主要包括1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2。
“商标的显著性一般是相对指定的商品和服务而言的,这一原则不言而喻”判断某一标志是否具备显著性不能抽象地进行,而应该考虑其拟附着之商品或服务标志所具有的观念或含义与标记对象即商品或服务不能有直接的相关性。
商标的显著性在不同的语境中有着不同的含义,举其要者有三种第一,我国修改前商标法第7条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此处的显著特征即显著性,是指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
缺乏显著性的商标有哪些类别
商标的显著性不是必须通过独特的设计体现出来,也有一些商标本身并不独特或者也不是原创,但是经过长时间连续使用,能让消费者将其与商品或服务提供者建立一一对应联系,也就认为具有了显著性当然,缺乏显著性也就是一般不能。
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还要从整体及使用情况来看3结合商标实际使用认定,因缺乏显著性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了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如“小肥羊”“六个核桃”等要判断一个标志经过。
第11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
缺乏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识有以下几种情形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示例“两面针”商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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