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 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 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1.实施条件:
(1)税务机关 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
(2)必须是在规定的 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限期内。
2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法定程序
( 1 ) 责令纳税人提前 缴纳税款。
( 2 )冻结纳税人的存款。
( 3 )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 4 ) 查封、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3.税收保全措施的两种主要形式: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 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税务机关对单价 5000 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4.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 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不包括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5.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 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6.税务机关 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 必须开付收据; 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 必须开付清单。
7.税收保全措施期限一般 不超过 6 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税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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