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法之所以规定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以下简称“商标撤三”),主要是为了促进商标注册权利人积极地使用商标,以免资源的闲置和并未投入使用的“僵尸商标”阻碍他人合法商标的注册。
在“商标撤三”案件中,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使用证据的标准,与商标异议、无效案件不同,后者要求提供证据要足够充分,否则将会影响到案件裁决的结果而“商标撤三”案件证据仅需要达到必要性,如果一份证据能满足“在指定时间范围内”、“体现有商标标识”和“被申请撤销商品”三个要素,就可以认定为进行了使用。
在实践中,存在根据一份发票认定被申请商标进行了使用并维持注册的案例。
加之,“商标撤三”案件在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阶段,并不强制要求提供证据原件,因此,一些被申请人心存侥幸,希望通过作假的方式获得商标的维持注册。
这里的作假,既包括伪造证据原件、复印件本身,也包括找合作方虚构交易。
申请人需要仔细甄别,练就火眼金睛,识破虚假证据。
笔者根据代理“商标撤三”案件的实践,将常见证据作假以及识别方法总结出如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作假
销售合同是“商标撤三”案件中常见的使用证据,在有些案件中,被申请人替换合同原件中的关键信息页,企图蒙混过关。
这种情况需要仔细甄别替换页纸张、字体颜色等信息的细微变化,有骑缝章的通过验证骑缝章是否完整来辨别真伪。
还有甚者,伪造企业公章制作虚假合同。
针对这种合同,可以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官方网站来查询核对合同主体的真伪,如果经查询该企业根本不存在,则可以直接证明被申请人伪造合同;如果查询该企业存在,则需要查看该企业成立时间和存续时间,如果该企业的成立时间晚于合同签署时间,或者该企业注销的时间早于合同签订时间,则也可以推断出该合同系伪造。
在实践中,合同作假的最常见的情形是虚构合同,即合同所加盖企业公章都是真的,但合同内容是虚构的,是被申请人找自己的关联企业或者其他合作企业事后补签虚构交易。
这种证据是不能证明被申请商标是经实际使用的。
对于虚构交易合同通常较难直接推翻,需要采取迂回的策略。
首先,从工商登记信息入手,将合同主体双方的企业登记信息进行比对,如果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信息有重合,则可以认为被申请人与合同交易方为关联公司,关联公司为利害关系人,其签署的合同的证明力较弱,结合其他证据可以质疑该合同的真实性以及证明力。
其次,看被申请人从事的行业是否是国家有特殊规定的行业,可以根据国家对特殊行业的资质要求等相关规定对虚构合同一票否决。
比如食品行业,需要有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如果被申请人提交的委托加工食品合同的加工方,经查询没有生产许可证,则可以质疑该合同为虚构交易。
笔者代理的案件中曾遇到过很多类似的情况,其中一个案子的被申请人为药品生产企业,被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被申请人提供了销售合同、发票以及产品外包装资料,该外包装上印有该图形。
证据均为原件,看似该证据完整没有瑕疵。
但经过查询,根据当时的医药法律相关规定,药品的外包装是需要到药监局备案的,申请人到药监局调取了当时被申请人申报的药品外包装图样,并未有被申请商标,因此,法院认上述证据不能作为案件证据采信。
另外的一个案件,被申请人也提交了销售合同等证据,考虑到被申请商标转让指定使用的商品是洗衣机等家用电器,根据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家用电器产品均需要3C强制认证,因此,申请人登录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官方网站进行查询,发现被申请人并未有该产品的3C认证,由此有力地推翻了被申请人的虚假证据。
二、发票作假
发票作为合同履行的证据,在“商标撤三”案件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的税务制度改革后,全国的绝大数地区和行业均已经采用机打发票或者定额手撕发票。
机打发票可以通过税务管理机关官方网站查询真伪,因此,发票作假的情形现在已经比较少了,但笔者也遇到过被申请人篡改机打发票信息企图蒙混过关的案件。
被申请人提供了一份机打发票复印件,从表面看内容无任何瑕疵。
但申请人登录到开具发票所属的省级税务部门网站,进入发票查询系统,输入发票开具人、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等信息,显示出该发票电子信息,经核对,除了开票时间有误,其他信息均无误,而该张发票的真实开具时间恰恰是在本案要求的三年时间范围之外,被申请人将时间篡改到案件要求的时间内企图以该证据证明被申请商标在指定的三年时间范围内进行了使用。
申请人将该查询信息档案提交给商标评审委员会,因是国家公共网站平台均可以登录,审查员可以通过互联网登录核查,最终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对于手写发票则需要费一些功夫,对这些发票的真伪,需要依据开具地区当时的税务规定,或向当地的税务部门咨询,按照当地的税务规定,是否允许使用手写发票,如果是已经不允许使用手写发票的地区,则开具的手写发票一定是假的。
另外,多关注发票的发票号,笔者遇到过这样的案子,被申请人当庭提供了三份手写发票原件,发票所载日期分别是2010年、2011年和2012年。
初一看,外观内容等确实很难分辨,但仔细一看,三张发票的发票号为连续号码,三年仅开出了三张发票,还是给同一个 主 体 开具 的 , 这显 然 是 不符合商业惯例的。
因此,可以合理质疑该发票内容的真实性,最终法院也没有采信该证据。
三、广告宣传证据作假
广告宣传资料,尤其是通过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杂志等做的宣传资料,时间要素(报纸、期刊出版时间)、商标要素和商品要素显示清晰全面。
因此,广告宣传资料在“商标撤三”案件中证明力较强。
通常在官方审查中,只要有一份类似这样的宣传证据就足以认定对被申请商标进行了合法有效的使用。
对该类证据作假确实较少,但实践中,笔者也遇到过对报纸作假的案例。
该被申请人提交了报纸原件,在该报纸上有专门一版是关于被申请商标宣传的广告内容,时间、商标标识和商品信息均符合“商标撤三”案件商标使用的要求,看似没有任何问题。
但因被申请人仅提供了该一份使用证据,未能提供其他相关使用证据,这引起了申请人的高度怀疑。
公开发行的报纸和期刊杂志等,很多都被国家图书馆收藏原件或者原件的影印件。
因此,通过到国家图书馆查询是可以被用来核实出版物等证据资料真假的一个便捷渠道。
申请人通过到国家图书馆查询检索,调阅了该报纸的原件,该报纸上对应版面并未有该商标广告信息,而是其他信息。
申请人将国家图书馆查询信息提交给法院,最终戳穿了该证据的虚假面具。
四、荣誉证明文件作假
荣誉证明文件主要是企业获得的由国家机关或者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颁发的荣誉证书、荣誉奖杯等。
如果是涉及到商标的荣誉证书等资料是可以作为“商标撤三”案件的商标使用证明的,这种证据由于颁发机关比较权威,因此证明力也比较强。
但在“商标撤三”案件中,即使被申请人拿出了荣誉证书,也要打个问号,看是否有可能是虚假的。
笔者处理过的一起案件,被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商标被评定为老字号的官方文件,申请人尝试通过互联网搜索,查询到认定部门就认定老字号出台的该份具体文件,在此文件中对老字号的名单予以列举,通过比对信息,该文件老字号名单对应序号的老字号是另一个商标,而非被申请商标,被申请人伪造证据昭然若揭。
通过上述的一些作假案例,笔者提醒“商标撤三”案件的申请人,要本着“怀疑一切”、“假定有罪”的态度,去面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
充分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多利用公开信息查询途径,深入分析,仔细甄别,只要练就一双火眼金睛,假证据就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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