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纳税人购销业务的会计处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发生的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法计税。在这种方法下,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销项税额。在购进阶段,会计处理实行价税分离,属于价款部分,计入购入商品的成本;属于增值税税额部分,按规定计入进项税额。在销售阶段,销售价格中不再含税,如果定价时含税,应还原为不含税价格作为销售收入,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作为销项税额。其会计处理为:
商品销售时的会计分录: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购进货物时的会计分录:借记“原材料”或“固定资产”等会计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购销业务的会计处理。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发生的应税行为适用简易价税方法计税。在购买商品时,其支付的增值税税额均不计入进项税额,不得由销项税额抵扣,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销售商品时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公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还原为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其会计处理为:
销售商品时的会计分录: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购进货物时的会计分录:借记“原材料”“固定资产”等会计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会计科目。
三、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行为,需要视同销售货物,则企业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其会计处理为: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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