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返利是很多企业使用的营销手段。笔者遇到一家食品公司,在年初与经销商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全年及月度销售额,年度结束后考核完成情况,根据销售目标完成的比例进行奖励。公司在销售时全额确认收入,支付返利时将支付金额计入了“销售费用”核算。这种核算方式有什么弊端呢?此种核算方式,确认收入时需同时确认增值税-销项税,但确认费用时没有对应的进项税,所以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我们看一下税法上是否有相关规定。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金额÷(1 +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率。
之所以平销返利冲减进项税金,而不是商业企业向生产企业开具发票,是因为两家企业主要是资金的往来,不再涉及到货物的交易,没有货物流。如果税法允许单纯资金往来就可以开发票,那么,很多虚开企业实际上并未发生销售行为、直接以这种形式进行资金的空转,从而开具发票,逃避监管。
企业会计准则方面,执行新收入准则后,销售返利可以作为可变对价或附有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进行会计处理,即冲减营业收入。
根据税法及会计准则的规定,建议企业对销售返利这样参照下面两种模式进行处理:
1、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处理,兑现奖励时开具红字发票,冲减收入及销项税。
2、将奖励变为折扣: 可以在销售合同中约定,经销商完成一定的销售额,将在下一年度或下一次的采购中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折扣。兑现折扣时将销售额和销售折扣写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 将折扣后的实际金额作为销售额。这样处理手续上更为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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