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计税基础是固定资产原值。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这里所称的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同时,企业持有固定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简而言之,除非有特殊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和会计账面价值是一致的,固定资产后续资产持有期间,已经入账的成本不能再随意调整。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由于固定资产的来源渠道不同,其价值构成的具体内容也有所差异,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入账价值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取得全额票据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票据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有时限要求,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这里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于投入使用次月起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项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于投入使用次月起计提折旧,如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可以按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房屋或者建筑物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租入的房屋或者建筑物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举例
例:A企业自己建造的房屋2019年1月已经开始使用,但是工程款中有些票据还没拿到。那么,2019年企业能否先将该房屋固定资产入账,能否计提折旧?能否先按合同的金额计提呢?
解析:根据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票据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票据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因此,A企业可以在2020年1月内取得票据再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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