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企业对税务实践过程中遇到一些关于国高认定税收的问题不甚了解,小编整理转发了相关的资料,对过程中会遇到的问题进行总结和解读。
高新技术企业涉及税的基本问题
一、高新技术企业都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1.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按15%;
2.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
3.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高新技术企业管理过程存在哪些涉税风险?
涉税风险主要有两个来源:首先,企业自身多缴税、早缴税的风险;其次,税务机关等执法部门对企业少缴税、晚缴税处罚的风险。
1.收入、成本、费用的处理不规范,存在涉税风险
会计核算不规范,未单独设立“研发支出”账户。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销售收入未单独核算。
研发费用未按项目准确归集。
研发支出资本化不及时。
2.在复核和复审过程中,过分追求认定指标影响会计确认,存在涉税风险。
对研发人员的确认不清晰。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之一: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 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 以上。忽视对其管理,造成学历证明、用工保险、工资薪金等证明材料不完善,科研人员确认不清晰,将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带来不利影响;
研发费用占管理费用比重不合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之二:
企业持续进行研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一定要求,根据销售收入额度确定所占比例,销售收入越高比例越低。
部分企业为了满足认定条件,而将非高新技术产品发生的成本费用尽可能挂靠研发费用,以扩大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影响期间费用的归集;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确认不规范。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之三:
认定年份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及其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部分企业为了争取客户信任赢得市场,夸大营业规模,虚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3.忽视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存在涉税风险。
企业认定后忽视备案工作,则存在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风险。
4.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不通过,存在涉税风险。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后,每隔三年要接受复审,按复审要求提供资料。如果提供的资料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条件,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将被取消,存在补缴税款的风险。
三、高新技术企业如何管控涉税风险?
1.加强高新技术企业项目预算管理
2.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方法
3.加强后续管理
4.加强备案管理
5.完善企业税务管理制度
高新技术企业涉及税的具体问题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是具体日期,其享受优惠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例如,A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19年11月25日,A企业可自2019年度1月1日起连续3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即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年度为2019、2020和2021年。会在明年的时候汇算清缴的时候退还之前预交的企业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汇缴时都要填报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吗?
根据《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适用于具备高新技 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填报。
因此,只要是在资格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不论是否享受高新优惠,均需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填报的表格的细节可以咨询专管员,大致的流程是,专管员有高新申报的一套表。
3、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企业优惠条件的,是否可以叠加享受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157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
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重复享受15%税率后再减半征税。所以不可以叠加享受税收优惠。小微企业所得税,软件企业评估的两免三减半,高新认定的15%,只能选择其中之一填表享受优惠政策。
4、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更优惠的小型微利优惠吗?
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由纳税人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即企业可以选择享受更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5、高新技术企业亏损的结转年限有何新规定?
根据财税〔2018〕76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备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资格的年度。如某一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发证时间为2018年9月17日,有效期3年。则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为具备资格年度。高新还要不断的正常认定,才能持续的享受政策。
6、高新技术企业方面的个人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4).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6).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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