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不是所有的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都具有高企审计资格,只有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的中介机构,才可参与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
(三)中介机构
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以下统称“专项报告”)应由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
1. 中介机构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2. 中介机构职责
接受企业委托,委派具备资格的相关人员,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报告。
3. 中介机构纪律
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特别提醒:
个别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以往的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省认定机构将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取消其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或鉴证工作资格,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以及省认定机构各门户网站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这些中介机构是: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取消3家中介机构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或鉴证工作资格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在2019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过程中,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在审查企业专项审计报告时,发现福州中丰华盈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福州天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中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3家中介机构未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没有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有关规定,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现决定取消上述3家中介机构参与我省高企认定专项审计工作资格,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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