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来看看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案件情况:根据《中国专利侵权诉讼状况研究报告(1985-2013)》中记载,2001年~2012年,全国共受理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1255件、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件2189件、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4686件。
由数据可见,我国实用新型涉及专利侵权的案件是非常多的。
我国针对实用新型的审查规定有:专利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第四十条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做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3]。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可见,实用新型专利不同于发明专利,不会经过实审程序,也就没有在实审中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机会,撰写出的申请文件和授权后的专利文件基本一样,而在无效程序中,对专利文件的修改又有非常严格的规定,只能对权利要求书进行删减或合并。
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量大,涉及专利诉讼的案件多,且专利不经实质审查,因此实用新型专利的撰写尤为重要。
实用新型专利主要涉及机械类专利和电学类专利,机械类实用新型专利的写法与机械类发明专利写法差不多,今天本文主要谈电学类专利的撰写。
电学类技术方案一般包括:电路类和软件类两大类。
《专利法》第2条2款规定了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即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因而软件类就被排除在了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之外,也就是说只有电路类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然而,随着科技的发展,一般电子产品都不只是纯粹的仅由电子元件组成的电路,其往往都是由硬件和软件共同组成。
由于申请人不懂专利法,其往往不能将产品硬件部分与软件部分分开,加上大家都爱讲“模块”、“平台”等,因此申请人提供的技术方案往往会出现很多XX模块、XX平台的部件名称。
而此类名称即可以指代硬件、也可以指代软件,从而容易造成代理人将其实质是软件的模块写入权利要求,因为模块的问题而收到某模块属于软件模块,该权利要求记载的方案不是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审查意见,于是代理人又想法设法证明该模块是硬件模块,这样的情况相信很多同行都见到过。
但即使代理人想证明该模块是硬件模块,一则说明书未明确记载,二则该模块可能实质上确实是软件模块,由于确实写入软件模块或者可能是硬件模块但未能说服审查员而导致实用新型被驳回,这样的结局确实很遗憾。
笔者认为,造成上述结果的原因在于代理人未能完全理解申请人的技术方案:
代理人在处理案件时,只要看到申请人写的申请主题是个产品,组成产品的部件名字也像是一个部件名称,然后就认为技术方案已经交代清楚了,自己也就开始撰写,并递交申请。特讯建议,撰写电学类实用新型专利时,首先阅读申请人给的整个技术方案,分辨出主题是产品还是方法,若是方法则建议申请人申请发明,若是产品,且是纯粹的电路结构,则可撰写实用新型,若是以模块化名称来描述的产品,则需进一步阅读理解,弄懂整个方案的工作原理以及每个部件所产生的作用。
然后进一步分析能产生该作用的部件是否是硬件部件,若是现有硬件部件,则最好采用该硬件部件的行业名称,若非现有硬件部件,而是发明人自己研发的硬件结构,则需要其进一步补充材料;若是软件部件,则撰写实用新型时,需要剔除该部件,同时,还可考虑该软件部件所涉及的技术方案是否有可以申请发明的可能。
最后,代理人方可开始撰写。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