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迅猛,也有越来越多的人想自己当老板,开公司。因此商标注册的需求也就越来越大了,随之而来的就是商标的注册数量惊人的增长。但是众所周知,想要把商标注册下来是很难的。所以有的个人或公司未来节省注册商标花费的时间和金钱,会选择购买一个商标。
商标权作为一种需要登记公告的权利,在转让过程中要重点关注其权利及程序方面等瑕疵,通过合同约定排除风险。
3、此条款所指称的“商标转让费用”仅指受让方为获得商标而向转让方支付的费用,对于向商标局支付的官费或向商标代理机构支付的代理费用等,一般约定在商标转让手续条款中。
2、应明确约定共同提出转让申请的时间或期限。
3、在实践中,一般情况下由受让方主导提交商标转让申请,在签订《注册商标转让合同》时,建议一并签署《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作为《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的附件。
4、《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应使用商标局的格式文本,否则商标局将不予受理。
5、建议约定将《商标注册证》正本交付给受让方或受让方的代理人。
6、建议约定办理商标转让手续所需费用(即商标局收取的官费)的承担方式,如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可以一并约定代理费用的承担方式,该等费用一般而言由受让方承担。
7、应明确双方对材料的共同的补正义务
商标局在收到双方提交的转让申请后,可能就某些事项要求双方提供其他文件资料进行补正,建议约定在收到《转让申请补正通知书》后各方应在根据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补正材料。
2、转让方应保证,在商标局就转让申请核准公告前,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存在以转让方名义注册或者处于申请过程中的其他与该被转让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其他可能损害乙方权益的商标。否则应将其一并转让,受让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受让方应通过商标局网站查询转让方名下的注册商标,核实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是否存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如存在,应在《注册商标转让合同》中一并转让给受让方,否则会延缓商标转让申请的核准进度,甚至导致商标权无法转移。
3、转让方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持有相同或近似商标,应一并转让。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若转让方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存在相同或近似商标,应一并转让至受让方,如未一并转让,商标局将通知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将被视为放弃商标转让申请。
在行政层面,前述情形将导致商标转让的周期进一步延长,甚至导致商标局对转让申请不予核准。在司法层面,《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签署后,受让方有权请求司法机关判令转让方将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一并转让,以实现商标转让合同之目的。
除此之外,即使在商标转让申请核准公告后,若受让方发现转让方持有未转让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仍然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转让方转让该相同或近似商标。
4、转让方应保证如商标存在权利瑕疵或侵犯其他方的在先权利,转让方应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注册商标在申请过程中虽然经过商标局的实质审查,但是由于审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主观因素且客观上无法穷尽全部在先权利,特别是其他方的著作权、姓名权、商号、域名等,注册商标依然可能存在权利瑕疵导致商标转让后被无效。除此之外,如第三人主张侵犯其在先权利,则商标既可能被无效,受让方还有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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