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就是“撤三”制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的这样一个文件,该通知要求商标权利人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提供关于该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使用证据内容的期限是,撤三申请人申请的日期之前的三年之内的。

“商标撤三”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督促商标注册人合法有效地使用商标,客观上起到清理闲置商标、遏制恶意注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目的,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注而不用”,遏制滥用注册商标专用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国家知识产权将《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使用挂号信的方式主送邮寄到商标的注册地址,同时抄送给商标代理机构一份。但是,由于企业会变更公司的注册地址,同时并没有及时办理商标证书的地址变更申请,导致企业自身无法收到《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从而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使用证据,最终导致您的注册商标证书被撤销。

所以当您商标权利主体的地址有所变更的时候,一定第一时间向商标局提出注册商标变更申请。

当您收到《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到底应该如何提供使用证据呢?具体几点如下:

1、商标使用的具体形式,包括使用于商品或服务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主要包括:销售合同、服务协议以及与其对应的发票、检验报告、进出口报关单等;

2、当事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书证的,原则提供原件(原件不予退还),提供原件的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公证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书证无须提供副本。

3、当事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物证的,可以提供原物,也可以提供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证据;原件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4、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供。

5、证据材料提倡使用电子形式提交(如U盘、光盘等),对于提交纸质件的,建议控制在50页以内(可双面打印)。

6、商标注册信息、企业基本信息、获奖信息等一般不作为使用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