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华为公司)就其享有的4件发明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被请求人均为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小米公司)。
目前,该系列案件已被受理。
国内外通讯企业之间曾发生过多起专利大战,譬如苹果与三星、苹果与华为、华为与三星等,他们之间的专利之争甚至一而再、再而三地爆发,此起彼伏,旷日持久。
在业内专家看来,从以往的专利纠纷处理结果来看,上述系列案件的当事人选择行政裁决方式解决专利纠纷,其目的或许是为了促成双方调解结案,以达成专利许可使用。
4件专利引发争议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受理公告》显示,涉案4件专利分别为“发送控制信令的方法和装置”(专利号:ZL201110269715.3)、“载波聚合时反馈ACK/NACK信息的方法、基站和用户设备”(专利号:ZL201010137731.2)、“一种获取全景图像的方法及终端”(专利号:ZL201380073251.6)、“一种锁屏方法及移动终端”(专利号:
ZL201810188201.7)。根据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检索得知,涉案4件专利最早申请日为2007年4月27日,最晚申请日为2014年3月12日,截至发稿时,4件专利状态均显示为专利权维持。
对此,有业内专家指出,从这四起案件涉及的专利内容来看,案件主要涉及4G LTE相关通信及信息系统行业的标准必要专利、手机照相和解锁技术相关专利,后者并非标准必要专利。
中国知识产权报就此次争议多次联系两家公司,对方均婉拒了采访。
不过,华为公司此前公开回应,双方就专利许可正在积极谈判。
小米公司公开表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供了多元化的解决机制,包括行政和司法调解,通过第三方的调解机制解决许可问题是行业惯例。
此外,华为公司和小米公司均认为知识产权许可和合作有利于促进创新和公众利益,并认为调解是帮助达成许可的一种有效渠道。
双方在继续积极谈判的同时,将寻求利用多元化的调解机制,协助双方达成协议。
对于华为公司和小米公司的此次争议,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名誉院长陶鑫良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时分析,企业竞争带来的知识产权争议,一般是通过达成专利许可使用或是诉讼予以解决。
此次华为公司提出行政裁决请求,而不是直接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其目的很可能是想通过行政裁决的手段,最终达成专利许可的目的。
加大技术研发力度
在陶鑫良看来,知识产权已是当代企业蓬勃发展的根基,也是市场竞争的主要工具。
无论对于华为公司还是小米公司,作为通讯企业,尤其是作为世界通讯行业中的重要企业,在企业自身发展的进程中,已经既躲不开知识产权,也离不开知识产权。
根据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年底,华为公司在全球累计专利申请量超过20万件,累计授权量超过11万件。
华为公司在我国的专利申请量持续上升,2020年突破了1万件,2021年达到了近1.2万件。
2022年全球PCT国际专利申请量排名前5的企业中,华为公司稳居世界首位,申请量为7689件。
华为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2022年华为公司的研发经费达238亿美元,今后随着利润增多,在前沿探索上还会继续加大投入。
2022年底,小米公司对外发布其首部《知识产权白皮书》。
《知识产权白皮书》指出,截至2022年9月30日,小米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拥有的专利数量超过2.9万件,覆盖全球60多个国家和地区,5G标准专利声明份额位于全球第13位,小米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拥有影像技术专利超1000余件,在人工智能领域拥有专利1200余件。
根据《知识产权白皮书》,2015年及之后,小米公司年平均全球专利申请量接近6000件,但是在这期间,小米面临多元复杂的知识产权争端。
在《知识产权白皮书》发布活动上,小米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小米公司坚持为用户提供高质量创新,尊重知识产权且致力多元解决知识产权争端,寻求共赢、长期可持续的知识产权伙伴关系,最终以知识产权推进技术普惠,造福更广泛人群。
华为公司知识产权部相关负责人也曾表示,企业间相互认可知识产权价值,可以促进高价值标准技术研究“投入-回报-再投入”的创新正循环,提升产业的可持续创新能力,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有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
提高纠纷应对能力
如今,知识经济时代已经来临,知识产权成为市场主体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
位于前沿科技领域的通讯行业,历来是以专利权为主的知识产权的聚集地,也自然而然成为专利侵权行为的多发地。
陶鑫良指出,在知识产权领域,法庭往往是市场竞争的延伸,诉讼常常是企业博弈的别名。
诉讼、仲裁与行政裁决等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式,已经成为企业进行竞争的手段和路径。
尤其是对于科技创新集中的通讯行业而言,必须在知识产权方面审时度势、与时俱进。
陶鑫良表示,知识产权作为企业发展的资源和市场竞争的工具,甚至可能成为市场竞争中的杀手锏。
但是,知识产权既可能成为企业进行正当竞争的“倚天剑”,也可能成为企业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屠龙刀”。
在纷繁复杂的市场生态中,可能一时无法廓清与理顺。
企业所追求的目标是以最低成本获取最优化的效益,在专利纠纷中同样如此,符合企业的最大化利益和最优化效益,是企业解决专利纠纷的最终目的。
陶鑫良建议,相关市场主体须在知识产权方面纲举目张、厚积薄发、能攻善守、攻防兼备。
最重要的是,企业要不断增强和有效提升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能力,要谨记“防人之心不可无,攻人之心不可丢。
识人之心不可失,害人之心不可有”。
(赵振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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