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非正常申请、低质量申请,随着专利政策导向变化,对专利非正常申请打击力度和定位方式发生了更多变化。专利非正常申请,固然有历史原因,也有政策漏洞,但更多还是利益驱动下的恣意妄为。
针对专利低质量申请和非正常申请进行了一些归类,具有以下特点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确认为低质量申请的可能性较大:
(1)非正常申请工作组提供的相关低质量申请线索,以及初步审查中积累的有关发明人、申请人、联系人(黑名单)线索。
(2)申请的主题名称为生活领域的常见物品名称。
(3)权利要求技术方案极其简单或保护范围过大或者是现有技术的简单拼凑。
(4)说明书中发明内容、具体实施例和权利要求的内容基本相同(三位一体)。
(5)说明书附图结构非常简单或不符合制图规范。
(6)属于低质量申请相对集中的重点领域,例如IPC分类A、B、F部下面的一些小类。
(7)短时间内集中提交的数量较大的批量申请,申请主题相近或撰写方式简单雷同,例如中小学生、医疗器械等方面的批量申请等。
此外,在E系统中已经打有低质量申请标记以及有4、5星级机检推送报告的申请,均属于疑似低质量申请的范畴。
上述几条,在同行朋友中,是否看到过呢?那些莫名其妙的审查意见,很有可能就是陷入了上述几条当中。一旦被认为低质量申请,就容易驳回。对于上述几类,也会重点审查、严格审查。其处理方式,会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对涉及软件程序的申请,只要能判断其硬件部分系现有技术,所解决的问题是依赖软件实现的,均不属于对产品形状、构造的改进,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
(2)对涉及材料的申请,其发明点仅仅在于材料本身、或者属于单纯材料的替换,均不属于对产品形状、构造的改进,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
(3)对仅涉及表面文字、符号、图案、色彩的申请(例如建筑平面设计图),不考虑其是否解决技术问题,均认定其不是对产品形状、构造的改进,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
(4)如果技术方案是已知技术的简单组合并且没有产生新的技术效果,或仅仅是要素关系变更并且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与现有技术相同或相似,可以不用对比文件,直接以“明显不是新的技术方案”为由,认定为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
此外,针对实用新型的严格审查,还包括采用其他方式进行处理,这些方式也是近期经常碰到的一些审查意见,或者处理方式。如:
(1)加强明显新颖性审查力度。审查过程中,充分利用机检推送报告以及其他线索,以明显新颖性评判为主线,严格审查;对涉嫌低质量申请的案件,必要时可主动进行明显新颖性检索;并且在一通中尽量对全部权利要求进行新颖性评述,力争发出一次审意即可驳回。
(2)充分发挥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作用。专利法第26条第3款适用面广,并且便捷有效,对于框图类申请、模块类申请、含有简单已知电路的生活类申请,以及其他情形的说明书未充分公开的低质量申请,可适当运用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进行审查。
(3)加强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清楚的审查。注意做到对权利要求的全面审查,加强对限制权利要求的各项条款的使用,特别是对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使用。对权利要求为功能性限定以及保护范围过宽的申请应严格审查,还要注意辨析是否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以及说明书中的相关内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4)加强对专利法第5条的审查。对涉嫌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低质量申请要从严把握,尤其是对涉及性用品的申请,应严格医疗目的的判断原则。
不仅如此,对于更多的低质量申请,则会采用其他处理方式,尽量选择简明易行的处理方式,力争尽快结案,尽量避免出现复杂的处理结果。比如:
(1)如果对一件低质量申请可以使用多项法律条款进行处理,应优先选用简明且便于快速驳回的条款,如专利法第2条第3款、专利法第5条、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等;对有4、5星级机检推送报告的申请,可使用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进行明显新颖性审查;对明显涉嫌低质量申请的案件,如果各项实质性驳回条款都不适用,可主动进行明显新颖性检索。
(2)简化审查通知书和驳回决定的撰写。结合上述各种低质量申请的审查方式,有针对性地编制各种对应的审查通知书模版;审查员在处理低质量申请时直接套用对应的通知书模版,只填写少量文字即可简单快速地发出通知书。在多补驳回决定的撰写中,案由部分仅写明驳回所针对缺陷的审查过程即可,理由部分仅写明最后针对的文本仍存在的缺陷即可。
(3)尽量减少发通知次数。在发出审查通知书时尽量做到一次述尽,对修改后可能出现的超范围、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等问题应尽量提前告知,争取减少发通知次数,做到尽早驳回或视撤。
在审查系统内部,对非正常申请也是另外处理,更重要的是,相关申请人在后续申请中,也就受到影响。因此,针对这些非正常申请和低质量申请,还需要擦亮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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