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只看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那写从属权利要求有什么用呢?这是因为,独立权利要求是保护范围最大的,侵犯从属权利要求必然会侵犯它所从属的独立权利要求,反之则不然,即从属权利要求对判断专利侵权一般不起什么作用。那为什么还要写从属权利要求呢?
这是因为,专利权人用专利起诉侵权方时,侵权方一般不会束手就擒,他会想着法在来无效你的专利,而国知局对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修改其专利文件有严格的限制,一般不允许将仅记载在说明书中而没有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通过修改加入到权利要求书中。这样的话,如果授权专利只包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则就显得势单力薄了。
若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发现这个独立权利要求缺乏新颖性创造性,即使说明书中还记载了其他技术特征,与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相结合能达到新颖性创造性的要求,专利权人也无法通过在权利要求中增加这些技术特征来挽救其专利。
而有了多个从属权利要求,并通过适当的撰写方式使之在保护范围上形成大小梯次,就好比构成了多道防线,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中可以且战且退,独立权利要求保不住,还有从属权利要求可以坚守阵地,不至于一个独立权利要求被无效掉了,整个专利就被无效掉了。
最典型的案例就是深圳源德胜的自拍杆,独立权利要求被无效掉了,从属权利要求2变成了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坚守阵地,为其诉上千家侵权方获赔上亿立下了汗马功劳。所以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撰写从属权利要求还是很重要的,当然,若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全部可以搞定,也不需要为了写从属权利要求而故意写从属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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