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明确了“图形用户界面”本身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之后,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应该尽量避免直接使用“图形用户界面”作为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如果除主题名称之外,对权利要求限定的内容已经体现出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交互控制和处理过程,则不再需要围绕客体问题进行过多考虑。
这是因为《专利审查指南》明确指出,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在对其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就该权利要求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同时,上述内容涉及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交互控制和处理过程,其能够解决一定的技术问题,并带来相应的技术效果。
但此时权利要求主题名称涉及一种“图形用户界面”,而其限定内容部分则涉及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交互控制或处理过程,两者内容不相适应,权利要求还存在缺陷。
因此,在撰写权利要求时,申请人应将图形用户界面的内容作为方法或装置的一部分,将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限定为“一种…方法”或“一种…装置”,在限定内容部分体现出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交互控制或处理过程,这样既能够避免因保护客体问题而被拒之门外,又满足主题名称与限定内容相适应的清楚的要求。
其次,考虑到满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要求,在撰写过程中应尽量把图形用户界面所包含的部分,融入到整个方案的交互处理过程中,其余内容都是对图形用户界面各部分构成元素/布局的描述。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常规的处理步骤很容易被现有技术所公开,如果涉案申请与现有技术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图形用户界面布局的不同,则在创造性的显而易见性判断上会存在易于被否定的风险。
而如果能够很好地将涉案申请的图形用户界面的各部分融入到整个方案的交互处理过程中,则在与现有技术作特征对比时,很难将图形用户界面的布局单独割裂开来作为区别特征看待,这对于满足创造性的要求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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