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的分案申请,是指申请人申请的专利包括两项以上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时,申请人在原申请提出之后,根据法律规定在某段时限内可以行使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将专利申请分立成两项以上的专利申请。
分案申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提出分案申请的,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过原申请公开的范围。
(2)分案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原申请的申请号与申请日。在提出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原申请文件副本;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3)对于已提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还应当在原申请的申请号后的括号内填写该分案申请的申请号。
(4)发明专利的分案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
(5)发明专利的分案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申请人,不相同的,应当提交权利转移证明材料。
(6)分案申请除应当提交申请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原申请的申请文件副本以及原申请中与本分案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副本,如优先权文件副本。
(7)分案申请提出的时机:
a.原申请的审查期间,若原申请如果授权,应审查员的意见可以被动分案;
b.收到授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
c.收到驳回决定的三个月内;
d.不服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决定的行政诉讼期间,包括一、二审期间;
e.原申请已经公告授权、主动撤回、驳回决定已经生效,及视为撤回已经确定的不能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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