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工商机关吊销未年检企业营业执照一般需要进行4次公告。
第一次公告
第一次公告,责令企业限期参加年检。
对于未年检企业,工商机关需要通过直接发放或挂号邮寄等方式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参加年检。
因可能存在名存实亡、查无下落的企业,有必要在直接发放或挂号邮寄通知的同时,一并以公告方式发布通知。
通知和公告的内容应当是说理式的,包括年检的法定要求、法定依据、期限、法律后果等事项。
工商机关要注意保存直接发放、挂号邮寄通知的签名和回执作为回证。
对于查无下落的企业可以委托工商所或其他基层组织进行调查,并提供登记住所无法找到该企业的证明,以便保证后续公告的法律效力。
第二次公告
第一次公告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年检的企业,工商机关应对其发布第二次公告。
这是法定程序,且必须采取公告方式。
公告的内容包括年检的法定要求、第一次通知或者公告的基本情况、公告后企业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法律后果等事项。
法律后果必须注明“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次公告
第三次,公告送达拟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对两次公告后依然未接受年检的企业,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立案查处,经过调查、核审,经机关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决定后,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送达方式应是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企业查无下落且在第一次公告时收集了相关材料可以证明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在送达回证备注栏内说明相应的情况。
应在公告中明确指出:“公告之日起15日内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权利。
第四次公告
第四次,公告送达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公告15日后,根据陈述、申辩、听证的情况,经机关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决定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送达应当选择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4种方式之一。
企业查无下落且在第一次公告时收集了相关材料可以证明无法采取前3种送达方式的,可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送达回证备注栏内说明相应的情况。
应在公告中明确指出:“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4次公告,关于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送达,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项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省一级以上报纸或者工商机关公告栏公告具有法律效力,仅在地市级报纸、网站公告并无法律效力。
在工商机关公告栏张贴公告,需要拍照留存,相关材料全部归入案卷,作长期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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