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担保责任的成立要件[3]买方若要追究卖方违反知识产权担保责任时,应符合下述三个主要条件如下:
第一,卖方只有当其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对其货物会提出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或请求时,才对买方承担责任。
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对所出售的货物有侵权行为的情况确属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只是在订立合同后方才知道的场合下,卖方可以不承担责任。
所谓不可能知道,通常是指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涉及合同标的物的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尚未在合同标的物生产、使用或转售的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公报上发表。
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已在合同标的物生产、使用或转售的国家(或地区)注册,并且已在专利公报上发表了,就属卖方不可能不知道,对此,卖方就应向买方负知识产权的担保义务。
第二,卖方只有当其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能预料到合同标的物的销售或使用地点时,才向买方负知识产权的担保义务。
如果卖方在订约时不知道或不能预料到合同标的物的销售或使用地,或订约后买方改变了合同标的物在订约时所确定的销售或使用地,卖方可以不对买方承担知识产权的担保。
例如,广州某卖方甲与香港某买方乙签订出售一批机械设备的合同,在签约时,买方明确地告诉了卖方,该合同标的物将转口到泰国,日后货物在泰国销售过程中,被泰国某制造商指控该批设备侵犯了他们的工业产权,并依泰国有关法律请求法院发布禁止该批设备在泰国使用与销售的命令,以及追索香港乙公司的责任。
在此种情况下,卖方甲应向买方乙承担知识产权的担保。
但是,在上例中,如果买方乙不是将合同标的物转口到泰国,而是在合同成立后擅自将标的物改销到新加坡,货物在新加坡销售过程中,被新加坡制造商依照新加坡的有关法律指控该批设备侵犯了他们的工业产权,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卖方甲可以不负责任。
第三,在其他情况下,只有当第三人依据买方营业所在地(国)的法律提出卖方的货物侵犯了他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时,卖方才向买方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除上述
1、2点以外的其他任何情况,只要第三方可以依据买方设立营业所的国家(地区)的法律,基于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对合同标的物提出权利或主张,卖方都应向买方承担责任。
例如,假如上例中新加坡制造商不能依据新加坡法律就其知识产权取得保护,但能依据香港的法律取得保护时,卖方也须负责合同标的物的知识产权的担保义务。
第三方之所以能够依据买方营业所在地的法律,提出基于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主张,是因为他的工业产权已在香港得到法律上的保护。
故此,如果新加坡制造商(第三方)的工业产权不能得到香港的法律保护,他也就无权对买方乙提起诉讼,从而卖方甲也无须向买方乙承担责任。
总之,卖方应保证所交货物于订立合同时在标的物的生产地、销售地和使用地无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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