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网吧经营许可证条件是指申请人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文化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对申请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提出的条件。
申请网吧经营许可证条件
申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4、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2014年11月24日,文化部、工商总局、公安部、工信部近日联合印发通知,全面放开网吧审批,取消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对上网服务场所的总量和布局要求,取消对上网服务场所计算机数量的限制,场所最低营业面积调整为不低于20平方米,计算机单机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
其中广州、深圳市市区内每一营业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60台,各地级市市区内每一营业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30台,县(市、区)、乡镇每一营业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可由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参照以上标准适当下调。所有营业场所每台计算机的占地面积;均不得少于3平方米(不含附属用途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如办公室、洗手间、小卖部、外走廊等);
5、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6、中学、小学校园周围直线距离200米范围内和非商业用途的建筑物内(包括居民住宅楼、私人出租屋等),房屋夹层以及违法建筑物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7、符合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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