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名字不仅关系到能否成功申请商标注册,也关系到日后产品的宣传和推广。因此,商标起名需谨慎!中意的商标名字不能注册,是让许多申请人懊恼的事情。但是能在递交商标注册申请之前发现商标不能注册,又是一件好事。
下面将针对两字商标变身三字商标,讲解商标近似判定的规则:
1、在商标中加入一个没有实际含义的虚词时,如斯、特、儿、之等等,没有改变商标的实际含义,构成近似,如“赛诺”与“赛诺儿”、“松恋”与“松之恋”。
2、在商标注册中添加“金、银、王、宝、圣、神”等修饰词时,判为近似,不得注册,如“凯蒂”与“圣凯蒂”。
3、在商标中添加“大、小、倍、新” 等表示程度的字时,判为近似,如“美意”与“新美意”。
4、在商标后面加上“风、派、流、潮”等字时,一般判定为近似商标,尤其是在服装、皮具等商品上,如“世纪”与“世纪潮”、“四季”与“四季风”。但是如果加上类似词后,两个商标均为客观存在的事物,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则不判定为近似,如“西北”与“西北方”。
5、指定使用于日常生活用品或日常服务的商标,尤其是在餐饮业、娱乐业等服务活动中,在商标后面加“屋、坊、阁”等表示场所的词时,判为近似商标。通过反推,可知,上面客户的商标也是不可能成功注册的。
6、在商标中添加数字,含义没有改变,易引起消费者误认的,一般判定为近似商标,如“百胜”与“一百胜”。但是在添加数字后实际含义发生改变,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的,不判定为近似,如“寨沟”与“九寨沟”。
7、在商标文字中,有一字重叠的,判定为近似商标,如“贝爽”与“贝贝爽”。
8、在药品、医用或者非医用营养品的产品上注册商标的,凡在注册商标后,加上“丸、散、膏、丹、露、素、灵”等字的,视为近似商标。
总之,两个字的商标变身三个字的商标,需要注意的是添加修饰词或者通用词等,不能明显改变商标名字的含义的,一般会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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