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制度,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标提出不同意见,请求商标局撤消对该商标的初步审定,由商标局依法进行裁定的制度。
提出异议的人为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为被异议人,该初步审定的商标为被异议商标。
异议程序是商标注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使商标注册程序处于公开的状态,有利于在先权利人(含在先注册商标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我国《商标法》第30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商标异议申请。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一款规定,“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
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及初步审定号。
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商标异议条件是什么?
1、有明确的被异议商标。
这一条件要求在异议申请书中载明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号,否则无从知晓异议人对哪个特定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不予受理。
2、有具体的异议请求、理由和事实。
意义请求包括撤消被异议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全部或者部分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异议理由和事实通常包括被异议商标违法《商标法》禁用条款、侵犯驰名商标权益、侵犯在先权利、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含有容易误导公众的地理标志、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等。
注册商标类别的选择有哪些技巧?
3、在异议期内提出。
异议期限为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
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的,异议期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异议申请日以递交日为准。
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异议人以邮寄方式提交异议申请的,异议申请日以邮戳为准。
4、属于商标局受理商标异议的范围。
对于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评审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
以上是企服快车知识产权整理的关于商标异议条件到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帮助。
如果向了解更多关于商标异议条件到信息,欢迎到企服快车知识产权进行咨询!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