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称为医美界“大众点评”的新氧又遇上难事儿了,因为第3类上的“新氧”商标被人抢注,导致新氧公司迟迟拿不下该类别上的“新氧”商标。
据查,泰州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从2014年起先后在第3类上申请注册了6件“新氧”有关商标,目前这6件商标状态为“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 ”、“驳回复审中”等。
这些商标成了新氧公司注册商标“拦路虎”,致使“新氧”商标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部分驳回注册申请,随后在行政诉讼中接连败诉。
2021年8月,商标局认为新氧公司的第45465174号“新氧”商标与第15604325号“新氧NEWYOUNG”、第44609395号“新氧NEWYOUNG”等引证商标,在化妆品、牙膏等商品上共存市场,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了近似商标。
最终,商标局决定第45465174号“新氧”商标在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肥皂、化妆品、美容面膜、牙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新氧公司不服,遂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结果仍不能使新氧公司满意。
新氧公司继续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该案二审落锤,新氧公司再度失意,北京高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二审败诉的最大原因是因为在本案中,6件引证商标申请时间均比新氧公司的第45465174号“新氧”商标早,形成了在先权利障碍。
新氧公司强调,新氧公司于2013年成立,经过多年的宣传推广,“新氧”品牌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且“新氧”商标为其独创,更是公司的字号和主品牌,引证商标“新氧”申请人为重复恶意抢注商标。
但我国《商标法》遵循“申请在先”的原则,先申请先审核自然也先受法律保护。如碰上有人在先抢注,又拿不出夯实有力的证据驳斥对方,自然也显得理亏。
因此,已有企业名称,若要取得“商标专用权”,一定要提早将企业字号注册成为商标,让企业字号也能获得《商标法》的保护!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字号权和商标专用权是两个法律概念,且商标专用权的权益范围是全国性的,而企业字号权则是区域性的。
而且,当企业字号权与商标专用权发生冲突时,保护在先权利原则也是一条极为重要的审理标准。
市场未动,商标先行,注册商标一定要及时!对于广大中小型企业来说,虽没有雄厚的财力去注册成千上万件商标,但一定要提早把涉及企业品牌、核心类别的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一经核准就受到法律保护,这也是保障品牌长远经营和发展的重要前提。否则,一旦品牌被别有用心的商家冒用,或者一旦有假冒伪劣产品冒名牟利,就会对企业商誉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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