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公开,案号(2021)京行终3271号,审理法院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著作权申请最终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认为,字节跳动公司的诉争商标(头条BYTEDANCE及图)与引证商标一至五(56头条、360头条等)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等,驳回字节跳动公司的诉讼请求。
字节跳动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免费申请版权注册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均含有“头条”,且“头条”均属于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
原审判决关于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字节跳动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版权注册代理机构据此前媒体报道,北京字节跳动有限公司以侵犯“今日头条”商标权为由起诉湖南永和公司,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带有“今日头条鱼”字样的商品,最终获赔13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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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节跳动公司起诉今日头公司侵害其“头条”商标权一案二审败诉。
此前,因认为今日头公司在其运营的“今日油条”店铺招牌上使用了“头条”标识,侵害了自己的商标权,字节跳动公司将今日头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今日头公司使用“头条”作为店铺招牌的一部分,是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字节跳动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字节跳动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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