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此案的判决是人民法院首次对涉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回应,对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应用时代背景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
根据本案原告菲林律所的起诉,该所系涉案文章《影视娱乐行业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电影卷·北京篇》的著作权人,于2018年9月9日首次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涉案文章由文字作品和图形作品两部分构成,系法人作品;
2018年9月10日,百度网讯公司经营的百家号平台上发布了被诉侵权文章,删除了涉案文章的署名、引言等部分,侵害了菲林律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并造成菲林律所的相关经济损失。
据此,菲林律所请求法院判令百度网讯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万元及合理费用560元。
对此,百度网讯公司辩称,涉案文章含有图形和文字两部分内容,但均是采用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获得的报告,报告中的数据并不是菲林律所经过调查、查找或收集获得,报告中的图表也不是由其绘制所得,而是由分析软件自动生成,因此涉案文章不是由菲林律所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创造获得,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此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的内容可否构成作品的问题。
对此,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文字作品应由自然人创作完成。
虽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的此类作品在内容、形态,甚至表达方式上日趋接近自然人,但根据现实的科技及产业发展水平,现行法律权利保护体系已经可以对此类软件的智力、经济投入给予充分保护,就不宜再对民法主体的基本规范予以突破。
因此法院认定,自然人创作完成仍应是著作权法领域文字作品的必要条件。
此外,法院还提出,本案中涉案的分析报告生成过程有两个环节有自然人作为主体参与,一是软件开发环节,二是软件使用环节。
软件研发者显然与分析报告的创作无关;软件的使用者仅在操作界面提交了关键词进行搜索,这种行为没有传递软件使用者思想、感情的独创性表达,就不宜认定为使用者创作完成。
因此,软件研发者和使用者均不应成为涉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的作者,该内容亦不能构成作品。
非创作者自然不能以作者身份署名,应从保护公众知情权、维护社会诚实信用和有利于文化传播的角度出发,在分析报告中添加生成软件的标识,标明系软件自动生成。
虽然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不构成作品,但不意味着公众可以自由使用。
法院指出,涉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凝结了软件研发者和软件使用者的投入,具备传播价值,应当赋予投入者一定的权益保护。
软件研发者可通过收取软件使用费,使其投入获得回报,软件使用者可采用合理方式在涉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上表明其享有相关权益。
本案中,百度网讯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相关平台上提供了被诉侵权文章内容,供公众在选定的时间、选定的地点获得,侵害了菲林律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判令百度网讯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连续48小时刊登道歉声明,为菲林律所消除影响,并向菲林律所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及合理费用560元,驳回菲林律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徐伟伦
全国首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案宣判,软件自动生成的文字内容不构成作品。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