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作品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而不是抄袭、复制、模仿已有作品的结果;二是作品必须具备一定的创作性,即具有创新,而非简单的复制、摹写或材料的汇集。

著作权法之所以这样要求,是为了避免将思想观念、客观事实等纳入著作权的客体范围,从而缩小了公有领域的空间,不当限制公众对公有领域的利用,阻碍了文化的繁荣发展。

他表示。

保护模式有待创新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因合同格式条款引发的著作权纠纷并不多见,业界对此类文本的法律定性存在一定争议。

那么,除上述保险条款外,其他合同文本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吗?对此,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熊琦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合同文本的著作权诉讼数量并不多,但从已有的生效判决来看,法院的审判思路比较一致,那就是并不支持此类文本构成作品。

究其原因在于以合同约定权利义务的表达方式十分有限,如果对其进行著作权保护,就会出现思想表达合一的情况。

周富毅对这一观点表示认同,并补充,合同文本之所以不宜被认定为作品,主要原因在于避免对思想的垄断。

如果允许起草在先的合同文本享有著作权,则意味着此后其他人在碰到相同法律问题时就不能自由使用相同的思维,这实质是将思想作为了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由此将形成思想垄断,势必会损害竞争者的利益、正常的产业与贸易秩序以及消费者利益,最终可能违反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以保险条款为代表的合同文本难以受到著作权法律保护,但合同条款的创新是提高新型商业模式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如果不对其进行法律保护会不会导致新型商业模式的合同条款出现抄袭之风,进而导致新产业、新商业模式开发和创新的动力不足?对此,周富毅认为,一些国家和地区已逐步将新型合同条款纳入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保护范围,有些地区对新险种的开发者提供3年的独占权,有的地区则规定新险种的开发者享有产品专利权。

他认为,我国也可以尝试调整相关法律制度,对新型商业模式的合同条款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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