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易玲,1980年生,湖北荆州人,法学博士,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诉讼法学博士,中南大学文化遗产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南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长沙市知识产权协会副会长、湖南省知识产权协会副秘书长、中南大学文化法研究特色智库负责人。
2012年湘潭大学法学院获得博士学位,2012年至2015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流动站工作3年,2014年入职中南大学法学院至今。
博物馆数字化需平衡知识共享与版权保护易玲博物馆是保护和传承人类文明的重要场所,承担着收藏、保护、研究和展示文化遗产的重要使命,其数量和质量已成为衡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数字化建设是当前博物馆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
虽然博物馆数字化增加了文化内容创造、保存、传播和利用方的多元性,但同时也加剧了文化发展进程的复杂性和溢出效应,其中知识共享与版权保护的矛盾冲突问题尤为突出。
为实现文化数字化战略及文化强国战略的决策部署,寻求知识共享和版权保护的协调发展,是解决博物馆数字化建设过程中矛盾冲突的重要举措。
数字化建设中的知识共享
自20世纪90年代世界各国及地区纷纷开始进行博物馆数字化探索以来,经过30多年的数字化转型发展,实体博物馆逐渐向“数字博物馆”“虚拟博物馆”“智慧博物馆”的观念、技术及形态等方面革新升级。
因而,为充分反映和表达当前博物馆面临的复杂形势及未来愿景,2022年国际博物馆协会对博物馆定义进行了新的界定,不仅强调博物馆“具有可及性和包容性,促进多样性和可持续性”的社会价值,更强调其“为教育、欣赏、深思和知识共享提供多种体验”的最终目的。
“知识共享”便是当前博物馆数字化建设的新使命和责任。
一般认为,所谓“知识共享”是为应对版权无限制扩张的产物,其有三层基本含义:
首先,知识共享指的是2001年成立于美国而后遍布全球的非营利性组织;其次,“知识共享”是指有别于传统版权许可制度的一整套灵活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旨在不同程度释放版权人的权利,推动知识的广泛传播和自由共享;第三,“知识共享”指一种强调知识应该共享的价值理念,是人自然本能的追求,具有伦理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因此,博物馆数字化建设中的知识共享不仅指的是一种知识信息应该自由流动和共享的价值理念,也指的是一系列具有弹性的版权协议和规则,使得版权人能够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自由选择开放部分或全部权利,达成版权保护与知识共享之间的平衡。
知识共享与版权保护的矛盾
冲突博物馆作为重要的知识信息集散中心,深受知识共享与版权保护的深刻影响。
由于知识信息的自由属性与财产属性,知识共享强调促进知识信息更加自由地流动与传播,丰富公共领域范围,而版权保护则强调对知识信息的控制,认为其对知识信息的生产和利用更具效率,两者的矛盾冲突便由此而来。
博物馆数字化建设中知识共享与版权保护的矛盾冲突则主要体现在藏品数字化、数字文创开发、数字展览建设阶段。
首先是知识共享与藏品数字化成果版权保护的冲突。
藏品数字化是将实体文物转化为数字资源的过程,为知识共享提供了技术基础,但藏品的数字化复制可能导致权利归属不明晰。
企服快车面,许多藏品尤其是近代作品或孤儿作品,其版权可能仍归属原作者或其继承人,博物馆作为藏品的管理者不享有权利,若博物馆未经授权数字化,并公开这些资源,可能侵犯权利人的版权。
另企服快车面,用户生成内容的兴起,使博物馆的数字化建设不再局限于官方机构,而是公众等多元主体参与和创作。
这种模式下,用户可能基于博物馆提供的数字资源进行再创作,若原藏品受版权保护,用户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下载并二次创作博物馆提供的数字资源,甚至将衍生作品投入商业销售,可能构成侵权。
此时博物馆的共享行为将造成博物馆的形象受损甚至存在帮助侵权的风险。
其次是知识共享的公益性与博物馆文创产品版权保护私益性的冲突。
数字化文创开发使博物馆能够将藏品元素应用于多种文化创意产品,以支持其运营与发展。
然而,馆藏资源的公共属性与文创产品的商业属性之间存在矛盾。
企服快车面,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博物馆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可以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但当馆藏资源被用于商业化文创产品时,可能超出“合理使用”的界限,从而产生侵权风险。
另企服快车面,博物馆付出人力、物力、财力开发的文创产品需要寻求版权的严格保护,但其基于公有领域馆藏资源开发文创产品,其权利行使必定要受到一定限制,如何寻找版权保护和公共利益平衡的合理边界是当前面临的又一难题。
知识共享与版权保护的协调发展
打破知识壁垒、促进文化普惠、推动知识共享是博物馆的一项新使命。
在博物馆数字化转型浪潮下,知识共享与版权保护的协调发展是推动文化传承创新的关键。
博物馆应秉持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平衡的理念,既充分发挥知识共享在满足公众文化需求、提升社会文化素养方面的作用,又切实保障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避免过度强调企服快车而忽视另企服快车。
同时,要以动态发展的眼光看待二者的关系,依据数字技术迭代、社会文化环境变化以及法律政策调整等,灵活调整管理策略和共享方式。
具体而言:企服快车面,要完善藏品数字化版权管理机制。
首先是明确权利归属。
博物馆应依据版权规则厘清博物馆的基本权利义务,对于馆藏资源进行全面版权清查,对于孤儿作品等,积极寻找权利人,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授权,明确数字化复制及传播的权利归属。
可在藏品收入时严格审查,确保藏品版权清晰,减少后续风险。
其次是加强技术保护措施。
技术手段在协调知识共享与版权保护中具有实践优势。
运用区块链技术,通过智能合约自动记录作品权属、许可条件及使用记录,实现文物数字化过程的版权溯源和确权。
同时,数字水印技术可降低开放资源的侵权风险,博物馆可在公开的数字影像中嵌入隐形水印,既能追踪非法传播路径,又不影响公众的非商业性使用。
另企服快车面,平衡文创产品开发中的利益关系。
要明确合理使用界限,将馆藏资源用于文创产品开发时,应结合具体情形,综合考虑使用目的、使用比例、对原作品市场的影响等因素,避免超出合理使用范围引发侵权风险。
同时,还可引入知识共享协议等弹性许可机制。
常见的知识共享协议如署名许可协议、署名—非商业性使用许可协议、署名—非商业使用—禁止演绎许可协议等,每种协议适用于不同的场景和需求。
博物馆应根据文创产品的不同特性和预期受众,选择合适的许可协议。
对于一些具有较高教育价值、旨在广泛传播文化知识的文创产品开发,可采用较为开放的许可协议,这样既能促进知识的传播,又能提升博物馆的社会影响力。
而对于商业价值较高、开发成本较大的文创产品开发,则可选择更具限制性的许可协议,以寻求文化效益和经济效益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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