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热播剧《繁花》大火之后,有着繁花概念的消费元素大红:上海的黄河路、进贤路成了网红打卡地;至真园原型酒店顾客爆满,和平饭店同款套房1.68万元一晚;“宝总泡饭”“汪小姐同款排骨年糕”等也大受追捧,销量大幅提升……
近日,《繁花》版权方官博发布声明,针对近期市场中出现的知识产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相关方立即停止、下架针对该剧及委托人的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
《繁花》“带货能力”强大,它不只实现了剧集周边商业的巨大成功,也让一些商家推出了和电视剧内容相关的商业营销推广活动,希望通过攀附剧名、角色或者台词等热播元素,搭上电视剧的顺风车,蹭上《繁花》的火爆流量。
《繁花》版权方的一纸声明引发热议:企服快车观点认为,《繁花》维护自己的合法版权当属正常;但也有另企服快车观点认为,上述这些“繁花”同款是否侵权,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的确,电视剧作为一种文化商品,是大众精神生活领域的消费对象,具有商品属性,尊重版权是每个粉丝和商家应该遵守的基本原则。我们不能因为喜欢一部剧,就无视知识产权的界限,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繁花》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与此同时,很多网友也表示,《繁花》剧中出现的泡饭、排骨年糕等食物,均是上海传统美食,出现时间远早于电视剧和原著,只是这次因电视剧热播而重新引发公众关注。
对此,法律界人士分析,若店家只是告诉大家这就是《繁花》中宝总吃的泡饭,或者汪小姐爱吃的排骨年糕,则属于描述性合理使用,一般认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因为不是所有“搭便车”的营销行为都可以被认定为侵权,是否侵权涉及到非常复杂的法律标准,不是版权方一纸声明就能说了算。
当然,如果商家在宣传上述商品时使用了《繁花》的剧照、截图,比如剧中人物吃饭的画面截图,那就涉嫌侵犯著作权。或者,商家在广告宣传中称这是《繁花》里面的某个角色最喜欢的食品,利用这部电视剧搭顺风车,也就涉嫌侵犯了著作权。这些或是《繁花》版权方官博声明的真正所指。
上海的传统食品排骨年糕和所谓的“宝总同款泡饭”,它本来就是公共领域的客观存在,只是在营销时需要遵循法律规范。在知识产权保护深入人心的时代,这个话题能引起社会热议,倒是传播保护知识产权的一个好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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