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看到多家数字藏品发行公司拿着一些来源不明、溯源不清的画作,冠以‘徐悲鸿先生作品’之名发行数字藏品,以传承中国文化之名,行诓骗消费者之实。”6月2日,针对徐悲鸿数字藏品版权问题,徐悲鸿美术馆再发声明,表示对于以上行为,其与消费者均有权利向相关平台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月30日,腾讯旗下NFT(非同质化代币)交易软件幻核联合北京皇城艺术品交易中心发售徐悲鸿数字墨马藏品,引发了一场争议。
在此之前,徐悲鸿美术馆曾发布版权声明,称“某些数字平台以徐悲鸿先生的名义为噱头发售相关数字藏品,这些数字藏品的原始作品有些为假冒作品,有些不能提供完整的溯源证据,有些作品与徐悲鸿先生根本无任何关联”,这些鱼龙混杂的现象,严重损害消费者的权益、侵犯了徐悲鸿的名誉权及徐悲鸿后人依法取得的各项知识产权,并在微博评论区指出其并未授权幻核发售徐悲鸿的数字藏品。
这一争议受到业界高度关注。
记者就此采访幻核,截至记者发稿,尚未收到对方回复。
该事件也引发了何为数字藏品、发售数字藏品涉及哪些版权问题、如何规范市场等等问题的探讨。
数字墨马藏品引争议
幻核平台显示,此次发售的徐悲鸿数字墨马藏品,是他的奔马题材中最具代表性的8幅作品,分别为《驰驱万里》《柳荫立马图》《战马图》《骏马图》《天马》《奔马》《迥立向苍苍》《竞足千里》,发售价格为128元。
据悉,这些藏品上线不到一分钟就售罄。
徐悲鸿美术馆在版权声明中指出,时代悲鸿(北京)文化艺术中心是由徐悲鸿后人授权创立的独立文化艺术中心,系“徐悲鸿美术馆”运营方及艺术品合作方。
根据授权,该中心拥有维护徐悲鸿及其作品的各项合法权利的资格,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徐悲鸿的名誉权、姓名权、作品完整权、打击假冒作品、恶意商业行为等权利。
在补充声明中,徐悲鸿美术馆称,其拥有“奔马图”“立马图”“愚公移山”“群马”等作品版权,皆可溯源,有完整的法律保障体系,并表示目前其已经授权商汤科技、芒境等作为徐悲鸿数字藏品的合作方,未来也希望与更多优质的数字藏品平台合作。
近年来,数字藏品市场升温,何为NFT引发热议。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副主任李方丽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介绍,国内所有的数字藏品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NFT,可以叫做中国本土化后的NFT。
NFT的全名是Non-fungible Token,意为非同质化代币,是不可替代的通证。
NFT一般基于公链,可以在二级市场中通过加密货币随意交易,可以跨平台交易;国内的数字藏品,一般基于联盟链,发售的数字藏品实际上是作品的数字化复制件或数字化作品,不能转售,也不能跨平台交易。
价值大的NFT作品通常强调“唯一性”,甚至为了保证NFT作品的稀缺性,不惜把实体作品销毁;数字藏品通常都是“限量发售”,购买者获得的数字藏品本身一模一样,只有编号不同,价格比较便宜。
是否需要获得授权
徐悲鸿去世已超过50年,其创作的作品著作财产权已进入公有领域。
那么,幻核发布徐悲鸿数字藏品是否还需要获得相关权利人的授权?
对此,李方丽认为,按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但人身权不受限制。
徐悲鸿去世已有50年,从著作财产权的角度而言,发售徐悲鸿作品的数字藏品,无须获得著作权授权,但应尊重徐悲鸿对作品的人身权利,即署名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
她强调,实践中,发售徐悲鸿作品的数字藏品,为了数字化的方便与数字藏品的高保真,需要与作品所有人或收藏者建立合作关系,因此往往要获得作品所有人或收藏者的授权。
这个授权的方式、期限、对价等内容均由合作双方协商约定。
“NFT平台在发布一份美术作品的数字藏品时,可能会涉及到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麻增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因为目前徐悲鸿创作的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其继承人就不能再依据著作权财产权禁止他人从事复制等具体行为,发布数字藏品时原则上就不需要其继承人的许可或授权,但其继承人仍可以要求对其署名权等著作权人身权进行保护。
在数字藏品开发方面,该艺术中心对其收藏的徐悲鸿作品,以及非其收藏的徐悲鸿作品,享有哪些权利?
李方丽认为,由于徐悲鸿作品已过著作权保护期,进入公有领域,他人对徐悲鸿作品财产权的使用,无需经过该艺术中心的授权。
但该艺术中心对其收藏或非其收藏的徐悲鸿作品,都有权代为管理徐悲鸿先生的姓名权、名誉权,以及作品的作品完整权。
其中,对于其收藏的徐悲鸿作品,在数字发售平台需要的情况下,可与数字发售平台建立合作关系,授权数字发售平台对其收藏的徐悲鸿作品进行数字化并对外发行。
发售平台担何责
在此次争议事件中,徐悲鸿美术馆称,某些数字平台发售的数字藏品的原始作品有些为假冒作品,有些不能提供完整的溯源证据。
如果这些情况存在,发售平台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如果存在,那么又侵犯了相关权利人的哪些权利?
“如果存在假冒作品的情况,并不侵犯徐悲鸿的署名权,因为署名权是针对作者自己的具体作品来说的,假冒不构成对徐悲鸿署名权的侵犯,但构成对徐悲鸿姓名权的侵犯。
至于数字藏品发售平台的注意义务,应当与其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和技术能力相适应。”麻增伟表示,一般来说,如果数字藏品发售平台直接从侵权作品中获得经济利益的,或者数字藏品知名度比较高的,此时,数字藏品发售平台就具有较高注意义务,最好能采取适当的技术手段避免侵权的发生,审查NFT数字作品来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李方丽认为,如果发行假冒作品,将侵犯徐悲鸿的姓名权,也侵犯消费者的权益,发行方须承担侵权责任,在数额较大的情况下,发行方可能构成欺诈罪;发行平台也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作品的来源,数字藏品发售平台首先要明确所发售作品的权属,审核该作品是否还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对还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要求发行方提供著作权授权证明;其次要明确所发售作品的真伪,要求发行方提供作品鉴定证明,以防止发行假冒作品。
“在国内NFT第一案——‘胖虎打疫苗’案中,法院认为,NFT平台理应尽到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该平台经营方不仅未针对涉案NFT数字作品权属情况进行初步审核,还收取一定比例的交易费用,构成帮助侵权。”李方丽表示,以此为鉴,数字藏品的发售平台更应当加强事先审查,可要求用户上传权属证明、授权证明等材料,确保权利来源的正当性。
倘若某作品明确属于侵权作品,不予上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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