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本法第三十八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79年12月15日发布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被侵权人可以直接向检察机关控告和检举要求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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