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的发票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牵涉到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个层面是会计处理,第二个层面是涉税处理。根据国税总局的公告精神,可以提炼出简单易懂的规则:
费用真实发生,跨年也可入账,申报可以抵扣,时限不能太长。跨年的费用发票能否所得税前扣除,估计许多会计人员都有此疑问。在实际工作中,我就分别听到过不同地方税务机构给出了以下三种回复:
(1)绝对不行;
(2)每年 3 月或 1 月底前报销上年发票可以;
(3)每年 1 月底前报销上年 12 月份的发票可以。
到底哪个回复更靠谱,会计人员恐怕要与自己的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才能确定。不过,上述三个回复有一个共同点,均认为时间久远的跨年发票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会计人员有此疑问,也说明在会计人员的潜意识里费用是不能跨年的,这是配比原则与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基本要求。但实际情况不容否定,费用发票跨年度报销是客观存在的。譬如,员工12月份出差,次年1月才返回,自然有部分费用会跨年;再如,对方在上年度已经开具了发票,由于款项未全额支付等原因而拖延至次年才给发票。
费用发票跨年牵涉到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个层面是会计处理,第二个层面是涉税处理。
1、会计处理
一般情况下,会计处理体现权责发生制原则,比如 2015年取得的发票,如果列支2016年的费用是不允许的。但有例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如果2016年真的发现2015年未入账的费用,可以作为前期差错处理;如果金额小,可以直接计入2016年当年的费用,但如果金额大的话就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核算。
可见在会计处理上,看重实质,只要费用真实发生了,是可以报销入账的。
2、涉税处理
问题的关键在于,跨年的费用发票入账后(无论是记作本年费用,还是记作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税务是否认可其在所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和2012年第15号公告对此作了解答,解决了纳税人跨年度取得发票的税前扣除问题。公告的主要精神是:
1、所得税预缴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核算,汇算清缴时按税法规定处理,避免了退税的繁琐手续。
2、逾期取得的票据等有效凭证,在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可追溯在成本、费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即企业应先行调增成本、费用发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收到发票等合法凭据的月份或年度,再调减原扣除项目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3、在费用支出等扣除项目发生的所属年度造成的多缴税款,可在收到发票的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申请抵缴,抵缴不足的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4、申请抵缴或是要求税务机关退还税款,时限不得超过3年。
综上,可以提炼出简单易懂的规则:费用真实发生,跨年也可入账,申报可以抵扣,时限不能太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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