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多部被网络用户使用AI“魔改”的电视剧片断在网络平台传播,比如“枪战版”《甄嬛传》片断等等,这些新生成的内容与原作品相差甚远。
对此,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发布《管理提示(AI魔改)》指出,“这些视频为博流量,毫无边界亵渎经典IP,冲击传统文化认知,与原著精神内核相悖,且涉嫌构成侵权行为”。
在AI“魔改”可能侵犯的诸多权利中,著作权侵权尤其应当受到重视。
著作权包含两类权利,一类是作者享有的狭义著作权,另一类是传播者享有的邻接权。
由于AI“魔改”通常是以既有作品为基础,通过修改演员的台词、动作等方式对原作品进行恶搞,因此很可能同时侵犯作者的著作权和传播者的邻接权。
可能侵犯哪些著作权?
著作权包括十二项著作财产权和四项著作人身权,以及一项兜底权利。
在没有获得原作品作者任何授权的情况下,AI“魔改”视频侵犯了作者的哪项著作权,应当根据实施的具体行为进行判断。
一般来说,“魔改”行为对作品的使用包括两步:第一步是对原作品的原样使用,其目的是使观众知晓被“魔改”的内容来源及其情节,并为后续的内容反差做出铺垫;
第二步是对原作品的修改,其目的是实现反差或出人意料的效果,甚至恶搞。
针对原样使用原作品的行为来看,在短视频平台上通常会以数字化的方式将原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即构成对原作品的复制行为,因此可能侵犯复制权。
如果对原作品的使用还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则可能同时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但如果仅在餐厅等公共场合,通过大屏幕向公众播放,而不能使公众随时随地获得原作品,则可能侵犯的是广播权而非信息网络传播权。
与此同时,对原作品的使用应当表明作者的身份,如果仅上传了原作品的内容而没有为作者署名,则可能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
针对修改行为来看,首先,“魔改”行为会对演员的台词和故事情节,即剧本作出修改,这就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其次,如果修改行为同时歪曲或者篡改了作品,还可能同时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某青年剧作家和导演就曾提出,现在通过AI技术的改编,把很多原创者表达的内涵、内核、内容,包括原创的思想都改变了,违背了原创者的初心。
需要指出的是,著作财产权有保护期限,但著作人身权没有。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一部视听作品的发表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而其他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则不再受著作权保护。
但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这意味着,对于一部已过了著作权保护期的视听作品,即使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对其原样使用,也仍然不能修改甚至歪曲和篡改这一视听作品。
可能侵犯哪些邻接权?
邻接权是广义著作权的组成部分,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和作品之外其他成果的创造者依法对其劳动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总称。
当前,我国针对四类行为规定了邻接权,分别是图书、报刊的出版,表演,录音录像以及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在视听作品中,剧本、音乐等作品需要通过演员的表演加以展现,而演员对于其表演享有邻接权之一——表演者权的保护,因此对表演者的表演的使用,也应当受著作权法的限制,并且使用行为也可以分为原样使用和修改这两个步骤。
对于原样使用表演者的表演,首先应当表明表演者身份,例如电影作品中,通常在片尾列出的演职员表中为表演者署名。
如果AI“魔改”使用了在先的表演,但没有为表演者署名,则可能侵犯了表演者的表明表演者身份权。
其次,表演者也同样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如果未经许可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表演者的表演,则同样可能构成对表演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对于表演者表演的修改,则可能侵犯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
该权利是指,表演者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在表演中的形象加以歪曲和篡改,目的是防止对表演者的声誉和声望造成损害。
例如,在对某部剧的AI“魔改”中,剧中人物的伤心表情被改为了大笑,或者将走路的姿势改为了骑扫帚,再或者将言语对话改为了打架,致使其完全丧失了原有的艺术风格,而产生滑稽、可笑的效果,这就是侵犯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的典型表现。
当然,与狭义的著作权类似,尽管表演者权中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表明表演者身份权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不受期限限制。
这意味着,即使使用已经过了保护期的表演无需经过表演者的许可,但也同样不得歪曲表演形象或省略表演者的署名。
可能承担哪些侵权责任?
如果对在先作品的“魔改”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严重的情况下还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首先,如果“魔改”行为致使原作品被歪曲或篡改,则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其次,如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或者未经表演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则可能不仅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而且在该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还可能同时承担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销毁侵权复制品以及用于侵权的设备等行政责任。
在个案中,具体行为是否损害公共利益需要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具体情节做出判断。
与此同时,如果满足以营利为目的等犯罪构成要件,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避免刑事责任救济的泛刑化。
此外,不仅使用AI“魔改”他人作品的行为人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平台不履行相应义务,则也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网络平台也负有一定的作为义务,否则将面临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李泳霖)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编辑:刘珊)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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