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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规定,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构成的商标。颜色组合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其中实质审查包括颜色组合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和颜色组合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另外,应当注意的是,立体商标同样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有关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规定。
一、形式审查
主要审查在申请书中是否声明申请颜色组合商标及应提交的彩色图样是否符合规定。
二、实质审查
(一)颜色组合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
颜色组合商标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天然颜色、商品本身或者包装物以及服务场所通用或者常用的颜色,以及申请人仅对颜色组合做文字说明而未提交彩色图样的,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
(二)颜色组合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颜色组合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包括颜色组合商标之间和颜色组合商标与平面商标、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1、颜色组合商标之间相同、近似的审查
两商标均为颜色组合商标,当其组合的颜色和排列的方式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但商标所使用的颜色不同,或者虽然使用的颜色相同或者近似但排列组合方式不同,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2、颜色组合商标与平面商标、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颜色组合商标与平面商标的图形或立体商标指定颜色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虽然使用的颜色相同或近似,但由于整体效果差别较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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