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主要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企业应正确归集研发费用,由具有资质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与委托境内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之和,不包括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地区)和我国港、澳、台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我国港、澳、台地区)个人。
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单个研发活动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
企业应按照“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进行核算(具体归集方法将在后面详细阐述)。
销售收人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可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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