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计算高新收入比例时,如果按照增值税法规定已经符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是会计上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该部分的收入在确认高新收入时候能否列为高新收入?高新技术企业收入确认时点如何把握?
答:《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第8行“本年企业总收入”,填报说明:“本年企业总收入:
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税法上计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指标时,所称的收入总额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收入范围。
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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