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对于实用性,就更好理解了,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创造性比较难理解,对于发明专利而言,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对实用新型专利而言,是指与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定意义上可认为,挖掘创新点时,除了技术方案新颖并实用外,主要就是评估是否有创造性。2010年版的《专利审查指南中》特别以发明专利为例指出如下几种情况一定具有创造性。
(1)开拓性发明:是指一种全新的技术方案,在技术史上未曾有过先例,它为人类科学技术在某个时期的发展开创了新纪元。
(2)组合发明:是指将某些技术方案进行组合,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支持,构成一项新的技术方案,并取得了新的技术效果;或组合后的技术效果比每个技术特征效果的总和更优越。
(3)选择发明:是指从现有技术中公开的宽范围中,有目的地选出现有技术中未提到的窄范围或个体的发明并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4)转用发明:是指将某一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转用到其他技术领域中的发明,并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5)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是指将已知产品用于新的目的的发明,并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6)要素变更的发明:包括要素关系发生改变、替代的或省略后,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发明。
另外,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克服了技术偏见、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技术特征直接导致商业上获得成功等情况也认为具有创造性。
从上述可以看出,专利能否获得授权,不在于技术方案中是否采用了已知的高精尖的先进技术或设备,而在于采用别人没想过的技术手段并取得预想不到的效果,即便这些技术看起来古老而又落后。
开拓性发明一定具有创新点肯定是不容置疑的。进行专利创新点挖掘时,更应从多技术方案组合、优化选择、借用其他行业技术、变更要素而形成的技术方案中去寻找,同时解决了业内技术难题,克服了技术偏见、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技术特征直接导致商业上获得成功的技术方案也是不容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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