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商标保护的立足点都是制止混淆。相对于传统商务,电子商务只是改变了一种交易形式。因此无论是传统的商标侵权行为,还是互联网环境下的商标侵权,认定的最主要标准在于是否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但是,互联网的无国界性令网上商标侵权的认定和处理步履维艰。
在侵权行为的认定上,如果电子商务涉及两个国家,而商标并未在两国同时注册,则会出现认定上的困难。比如一个商标在美国注册,但未在中国注册,美国企业在美国通过网络销售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中国企业在中国通过电子商务购买到该商品并在中国销售。这一销售行为在中国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在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
关于商标侵权形式。我国现行《商标法》第52条只规定了以下5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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