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剧本审批《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条件及材料介绍。从电视的出现发展至今,我们通过电视观看节目,随着互联时代的出现,诞生了网络平台观看在线视频,成为我们日常消遣娱乐的方式。科技的进步全民参与网络电影拍摄,只有具备相应的拍摄工具和资质就可以拍摄电视剧,所需资质是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接下来小编就针对电视剧剧本审批《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条件及材料给大家进行介绍。
根据目前的管理规定,从事生产制作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机构,应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播出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制作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播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前,应组织审核员对拟播出的节目进行内容审核。审核通过的节目,应在上网播出前在指定系统完成节目信息备案,并在节目片头标注备案号。未按要求备案或未标注备案号的节目不得上网播出。
电视剧剧本审批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
(一)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二)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三)设区的市级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
(四)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
(五)其他具备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资质的制作机构。
送审国产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应当向审查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产电视剧报审表》或《国产电视动画片报审表》;
(二)制作机构资质的有效证明;
(三)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的复印件;
(四)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国产电视剧创作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五)每集不少于500字的剧情梗概;
(六)图像、声音、时码等符合审查要求的DVD光盘一套;
(七)完整的片头、片尾和歌曲的字幕表。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1)申请人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持有许可证但已超过有效期,或许可证业绩审核界定为“不合格”的;
(2)未取得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题材立项备案批准公示的;
(3)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但已无效的;
(4)已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但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未按时开机拍摄或其他原因未完成拍摄制作,为同一电视剧再次申请许可的。
电视剧制作机构可以发行或委托其他机构发行其拥有版权并取得《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或电视动画片。
电视台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播放电视剧,坚持播前审查和重播重审制度,并在每集的片首标明相应的发行许可证编号,在每集的片尾标明相应的制作许可证编号,制作机构和主创人员的署名不得遗漏。
以上是关于“《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审批条件及材料介绍”的相关介绍,如果有相关业务需要办理,欢迎联系企服快车在线客服。
更多电视剧拍摄许可证的相关信息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