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旅行社作为连接旅游者与旅游资源的桥梁,其经营许可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为了规范旅行社行业,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家旅游局及相关部门不断完善《旅行社经营许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本文将对最新修订的《实施细则》进行解读,帮助旅行社及相关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执行。

一、总则

1.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实施细则》旨在实施《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旅行社业为许可经营行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旅游业务。这一规定确保了旅行社行业的规范性和合法性,维护了旅游市场的秩序。

2. 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的管理

《实施细则》还明确了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等非经营性活动,不得从事招徕、接待等旅游业务,包括订房、订餐和订交通客票等经营性业务。这一规定有效防止了外国旅行社在中国市场的无序竞争,保护了国内旅行社的合法权益。

二、旅行社业务范围

1. 国际旅行社业务

国际旅行社可以经营的业务包括:

● 招徕外国旅游者来中国,华侨与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归国及回内地旅游,并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行李等相关服务。

● 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并为其代理相关服务。

● 经批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并为其安排领队、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关服务。

● 经批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规定的与我国接壤国家的边境地区旅游,并为其安排相关服务。

2. 国内旅行社业务

国内旅行社主要经营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并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此外,还可以为我国旅游者代购、代订国内交通客票,提供行李服务等。

三、设立条件与审批流程

1. 设立条件

设立旅行社需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

● 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经营管理人员。

● 足够的营业用房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 按照规定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对于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具体的管理人员和设施要求有所不同,但均体现了对旅行社专业性和规范性的高要求。

2. 审批流程

设立旅行社需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审批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于国际旅行社,还需经国家旅游局审批。

四、监督管理

1. 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旅行社进行监督和管理。国际旅行社由国家旅游局审批,国内旅行社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实行属地管理。

2. 信誉档案与资质等级评定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标准对旅行社逐步实行信誉档案制度和资质等级评定制度,以提高旅行社的服务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五、质量保证金制度

1. 交纳与管理

旅行社需按照规定在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需存入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需增存120万元。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2. 使用与补充

在特定情况下,如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或因解散、破产等原因造成旅游者损失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质量保证金进行赔偿。旅行社在补足质量保证金后,如连续三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降低其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