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简称“文网文”。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颁发给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合法准入资质;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其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
4、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
5、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6、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含有网络游戏的注册资金要求1000万以上);
7、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8、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需要满足的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
4、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5、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符合相应的互联网文化活动场所要求。
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1、有符合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2、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3、有符合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4、具有符合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
5、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
1、申请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是独立法人,法人不得冠以中国居民身份证。
2、申请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是本市文化市场综合管理服务机构,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下同;
3、符合本市文化市场综合管理服务机构设立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互联网文化单位”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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