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多次购买中国境内某有限公司的股权,现将此股权部分对外转让,那么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的股权原值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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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1.《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
(1)第二条第(八)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2)第六条第(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
第六条第(八)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1)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2)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出售股权。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第十八条规定,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二、结论
作为自然人股东多次取得境内甲公司股权,转让部分股权时应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转让股权的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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