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纳税人将资产(无土地、厂房、长期投资、产成品等潜在升值的资产)、债权、债务(连同劳动力)按账面净值并出售给另一公司,采用的是一般性税务处理。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应准备相关股权、资产公允价值的合法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那么,这个合法证据是不是一定指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川中天资产评估为四川省内及成都市内提供租金评估、残值评估、固定资产报废评估、房地产评估、机器设备评估、企业股权评估、企业价值评估、无形资产评估等各种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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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一
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第四条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政策依据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第十二条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业务,应准备以下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一)当事各方所签订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
(二)相关股权、资产公允价值的合法证据。
这个合法证据是不是一定指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不然,因为本公告以下几条特别要求报送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且本条连“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都没有。
●第十条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进行清算。
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二)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第十三条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合并,应按照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算。
被合并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二)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第十四条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分立,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应按照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算。
被分立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二)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在各级部门要求降低企业负担的情况下,税务机关能否让企业自己出具一个证明加上税务机关的判断就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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