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规范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规范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财政部制定并印发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企业发行的优先股、永续债(例如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认股权、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
本规定对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进行区分,规定企业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同时包含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时,应先确定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再从复合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中扣除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权益工具的价值。
并规定发行的金融工具原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或事项发生变化时,需要对金融工具进行重分类。
财政部要求相关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具体准则和本规定,对发行和持有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
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和金融创新的发展,未来可能有更多形式的金融工具出现,其会计处理应当适用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和本规定。
本规定发布前企业对金融工具的处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如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则采用未来适用法。
相关法规: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d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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