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单证备案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目前单证备案的主要政策文件为国税发2005199、国税函2006904和国税公告201224号、国税公告2022 9号。

目前以国税公告2022 9号公告为准

(一)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纳税人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二)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选择纸质化方式的,还需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

(三)税务机关按规定查验备案单证时,纳税人按要求将影像化或者数字化备案单证转换为纸质化备案单证以供查验的,应在纸质化单证上加盖企业印章并签字声明与原数据一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在做单证备案时,出口企业只需要把以上各类单据准备好(复印件)留存企业备查,并按申报退税的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单证备案目录》注明单据存放的地点。

单证备案的惩罚政策

根据国税公告201312号规定:未做单证备案的出口业务,不得享受退税,可以免税。

根据财税201239号规定:提供虚假单证备案的出货物,一律按征税处理。

退税分类为一、二类企业未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口退(免)税凭证及备案单证的,分类等级降为三类,退税分类为一二三类的发生拒绝提供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的,调整为四类。

在实务中发现很多企业取得不了备案所需要的单证,于是就自己PS,这个要注意了,你不做单证备案的还能免税,一旦单证是虚假的,那就征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