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小李是福建省的自然人,其自建房产向银行贷款支付的贷款利息支出,能否享受个人所得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答:《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18]41 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 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 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 1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 240 个月。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发布《2019 年 4 月 12366 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第十二问 “纳税人为自建房产支付贷款利息,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解答中明确,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 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 1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 240 个月。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因此,纳税人自建房产不属于购买住房,不能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因此,小李自建房产不属于购买住房,向银行贷款支付的贷款利息支出不能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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