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大连的一家企业,向国外公司定制了一套设备,因 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暂不需要该设备,我公司与对方协商停止制造并向 其支付违约赔偿金。
请问支付境外的该笔违约赔偿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答:《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91 号)第六 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 第 65 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 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 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 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 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 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 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 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 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 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 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车辆牌照费。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于 2018 年 12 月 29 修订)第三条第三项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 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 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七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 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 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 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 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 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 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 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于 2020 年 10 月 15 日在 12366 纳税 服务平台对问题“境内 A 公司向境外 B 公司定制一套部件,双方签订 采购定制合同。
B 公司开始制造。
A 公司因为市场需求不足原因,不 打算购入该部件,并立即通知 B 停产,B 公司就已发生的材料费和人 工费向 A 提出赔偿金请求。
A 对赔偿金给与认可。
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因为属于专项定制产品,A 不需要,B 只能对其半成品做报废处理。
请问境内 A 向境外 B 支付赔偿金时需要履行何种税款扣缴义务?”答 复如下,由于双方未履行采购合同,支付的赔偿金不属于价外费用, 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境外单位不来华,如果涉及特许权使用费,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否则,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综上,你公司支付给境外公司未履行合同的违约赔偿金不属于价 外费用,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未涉及特许权使用费,也无需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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