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促进销售,提供“三包”服务,公司在“三包”期内提供的包修业务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第(八)项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因保修期内免费保修业务是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在销售时获得,贵公司已就销售额缴纳了税款,免费保修时无须再缴纳增值税,维修领用零件也无须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同时贵公司的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进行免费维修或免费更换配件,属于用于增值税项目,不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若贵公司在保修期内另行收取修理费用,则为提供应税劳务,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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