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对外提供技术服务,对方单位提供一些钢板,做完试验后,剩余的钢板对方不要了,就留在我单位,并未作废料处理掉,仍留在仓库,待以后需要时再切割一部分自用,这个业务如何处理?剩余的钢材是否能作为存货?
答:《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第一条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
第三条规定,盘盈的各种材料、产成品、商品、生物资产等,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消耗性生物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盘盈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营业外收入”等科目。
根据上述规定,对方不要的钢板企业可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转入“原材料”账户。再使用时按领用自有存货,借记成本或费用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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